2.正当性
(2)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或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
(3)法律人保障正当性的特殊要求:通过运用特定法律人共同体所普遍承认的法学方法保证其法律决定与实质价值或道德的一致性。
1.紧张的实质:这种紧张关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
2.一般解决方法:寻找最佳的协调。但是,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通常具有优先性。
1.这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
2.法律人在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
3.法律人在确定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判的大前提即法律规范时,他对该国的法律必须有一种对法律“前理解”。
4.法律人还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提供理由。
三、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一)“证成”的含义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活动或过程。在这个意义上,法律适用过程也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