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即“治外法权”,是指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管辖,只由该国的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其本国法律裁判。
(2)确立时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税则》(1844年7月22日,香港)、《虎门条约》以及其他条约的扩充。
(3)具体内容:
①中国人与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间的诉讼:依被告原则。
②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诉讼:由所属国审理。
④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与非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侨民之间的争讼:前者是被告则适用于被告主义原则,后者是被告,则由中国法院管辖。
(5)后果: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法律教育||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