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是法官应具备的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一项职业道德,是每个法官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才能发挥司法效能,保证社会正义得以实现。
重点法条解读:“法官基本准则”第2条、第7条、第13条
这几条规定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其中第2条做了较原则的规定,第7条对法官提出了独立思考的要求,是法官本人思想的独立,第13条从尊重其它法官的独立来体现法官的独立。包括尊重其它办案法官的独立,不随意发表评论,对下级法官独立的尊重,不擅自过问和干预,尊重上级法官的独立,不得对二审案件提出个人的建议和意见。
相关法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45条;《法官法》第16、17条;《检察官法》第19 、20条;《律师法》第36条。
这几条是关于回避的规定。“法官基本准则”第3条提出了比《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45条更为严格的要求,法官除了遵守法定的回避情形外,还有“酌定情形”即根据具体情况,避免公众产生合理怀疑。
注意:《法官法》第16条和《检察官法》第19条的规定。其中回避的情形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注意不得同时担任的职务的范围,尤其是上述两条(一)、(二)两项的规定,注意区分。
《法官法》第17条和《检察官法》第20条有三层含义:首先法官(检察官)从人民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这与《律师法》第36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注意不是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只是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担任。其次,永远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与第一款区别在:在原任职法院,无论是以什么身份,无论是什么时候,都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第三款是对其配偶及子女的要求。仅限于配偶和子女,不包括其近亲属。
“法官基本准则”第8条、11条,这两条是对法官行为的具体要求,注意第8条中的“私自、单独、一方”六个字,第11条是对法官中立的要求。
“法官基本准则”第15、16条,这两条是规范法官与媒体的关系。第15条体现了法官独立的思想,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注意其中的“不当”二字,注意第16条认为生效裁判或者审判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
另外还有其它规定,要求法官抵制人情案、关系案,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审慎处理法官与法官、法官与当事人或律师的关系等。
(2)提高司法效率高效的审判不仅是节约司法资源的途径,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只有注重效率,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才能及时有效的完成本职工作,也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节省了宝贵的时间,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法官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这一点注意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相结合。其实,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还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是要求法官勤勉敬业,以及对工作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及时有效的完成工作。
法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正廉洁是指法官在物质利益和精神生活方面的纯洁与清廉,不得利用公职谋一己之利,处理好工作与私利的关系。
重点法条解读:“法官基本准则”第24条,这是对法官清廉的基本要求,这也是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可能以各种方式向法官送礼的情况,法官应该拒绝各种“送礼”,并且不给送礼者制造机会,这是对法官精神清廉的要求。
“法官基本准则”第25条,本条要求法官不得经商,不得参与各种经济活动,法官参与经济活动,必然与其它工商业者发生经济往来,产生各种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法官的公正司法,还会使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影响法官的公正形象,同时也能杜绝法官以公谋私,利用职权为自己的商业活动运作。
“法官基本准则”第28条,本条和第25条相一致,法官兼任律师或顾问,在判案时就可能产生偏倚,影响公正司法,不得就未决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有利于减少“送礼”现象,保持法官的清廉,同时保持公正的要求。
另外,还有对法官生活水平的要求,对其家属成员的要求等。
法官的司法活动代表了国家,尤其是注重维护形象,树立权威,具体要求法官遵守各项司法礼仪规定,保持良好的仪表和举止,尊重当事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遵守法庭规则,依法着装,准时出庭等。
法官加强自身修养,应注重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在政治上立场坚定,业务上水平精良,道德上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
(6)约束业外活动“法官基本准则”要求法官不参加不适当的业外活动,并且在参加适当的业外活动时,也应注意维护法官的形象,避免公众产生合理怀疑,具体要求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谨慎社交,不参加邪教性质的组织,不披露工作中获得的不公开的信息,谨慎接受媒体采访,退休后仍保持良好形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