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刑事诉讼法》第183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法律教\育网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3)《刑诉解释》第16条第1款: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法律教\育网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
(4)《刑诉解释》第119条第1款之(二):(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当事人。
(5)《刑诉解释》第267条: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
(6)《刑诉规则》第10条第3款: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
(7)《刑诉规则》第83条: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8)《刑诉规则》第134条第1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在十五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法律教\育网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十日以内申请复议。
(9)《刑诉规则》第308条: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适用简易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法律教\育网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答复是否同意。
(10)《刑诉规则》第373条第2款: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审查逮捕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