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信息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管理状况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原则, 规范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法定名称及缩写,注册资本,公司地址及网址,法定代表人,公司电话(包括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开业时间,经营范围,经营地域,各分支机构地址和联系电话,产品目录及条款(含已停售但仍承担保险责任的产品);
(二)公司治理概要。包括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董事会成员、简历及其履职情况,监事会成员、简历及其履职情况,董事会秘书及联系方式,高级管理人员构成、简历及其职责,公司部门设置情况,股本变动情况,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持股及其变更情况。
第九条 财务会计信息应摘自公司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报表附注和审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