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时:(1)罪名是什么,如果是选择性罪名,只写他所犯的部分
(5)是否共同犯罪,或者仅就某部分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量刑时:(1)是否有特殊身份——年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妇女等;
(3)如果是共同犯罪,是否区分主犯、从犯、是否首要分子;如何量刑
(4)有无自首、立功、累犯、处于缓刑、假释期间等量刑情节。
强调:答题时要求考点完整、用语准确,二者缺一不可。还要简练,言简意赅,否则时间将不够用。
宋某系某私营建筑公司的总经理、法人代表。2006年,为达到出国观光目的,宋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约2万余元,使其违规办理了出国手续。在国外,宋某在赌场赌博,赢3万元。归国后,2007年4月,宋某指使其建筑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该公司承建的一座礼堂坍塌,损失近200余万元。为逃避制裁,宋某找到时任公司经理的同乡金某商议对策。金某恰因走私被追查,金某提出请宋到自己在云南的亲戚家暂避,并请宋将自己走私的证据带走,隐藏好或干脆悄悄毁掉。行前金某交给宋某2万元路费。宋某走后,金某恐其难逃法网,遂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在途中将宋干掉。谭某闻言色变,说此举恐有杀身之虞,劝金某放弃。金某诡称只要谭将自己的一封亲笔信带给刘黄二人,并随其找到宋某,不必谭动手。谭某默许。于是金某当着谭某的面写了信,并给谭某3万元。谭某在途中将金某的信交给刘黄二人,假说自己另有急事,一切事由可与金某直接联络,遂于中途下车。刘黄二人寻到宋某,欲施毒手,经宋某苦苦哀求并许以重金,遂放过宋某。后宋某向当地公安机关自首。请分析各人的刑事责任。
(1)宋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宋某还须为单位所犯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对宋某应数罪并罚。宋某有自首行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宋某为了违规出国,向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礼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宋某将金某走私的证据带走并准备销毁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宋某所在公司在施工中用低标号水泥代替高标号水泥,导致礼堂坍塌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2)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窝藏罪。应当数罪并罚。
金某命其表弟谭某带刘黄二人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明知宋某构成犯罪,仍助其逃跑的行为构成窝藏罪。
谭某明知金某要杀宋某,仍为其带信寻找杀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刘黄二人接信后追杀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他们因宋某哀求即放过宋某,说明他们是自动停止犯罪,因此构成犯罪中止。
(5)金某、谭某、刘、黄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刘黄二人属于犯罪中止,因没有危害结果,应当免除处罚;金某、谭某属于犯罪未遂,因为杀人未能成功是由于金某、谭某意志以外的原因:刘黄中止犯罪造成的。对其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