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该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涉及司法鉴定的案件也随之大幅增长,2015 年全年委托鉴定案件159件,今年仅上半年就达128件。由于司法鉴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和复杂性,鉴定时间不确定,导致案件审理周期延长,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也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针对这一问题,该院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认真研究破解之策,出台了《关于诉前委托鉴定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并行、优势互补的司法鉴定模式。
该院规定,诉前委托鉴定主要适用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凡涉及上述类型案件且需要司法鉴定的,法院工作人员主动向当事人释明可申请诉前鉴定。
当事人同意后,立案庭工作人员及时将相关鉴定材料转至业务庭,并在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启动诉前鉴定程序。承办人将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然后将材料移送给技术室,由技术室组织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机构后,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束后,业务庭承办人可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及时分流案件。调解成功的,法院出具调解书,或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撤诉裁定书;调解不成的,转入诉讼程序,诉讼中无特殊情形不再就同一问题组织鉴定。
规定出台一个月以来,已有十余件案件进入诉前鉴定程序,其中5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已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较好地解决了涉司法鉴定案件诉讼周期长的问题,缓解了法院工作压力,减轻了当事人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