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伤情鉴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