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一般的程序是,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向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然后由办案机关决定同意,由办案机关委托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果发现当事人精神异常,或者作案动机不明、作案手段奇特、行为具有不可理解性、难以预料性和突然性等表现,也可以直接委托鉴定。
“以个人名义申请鉴定的,我们是不能受理的,不能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张晓莉说。
张晓莉告诉记者,经过统计分析,他们发现,在所有的被鉴定人中,大约1/3的被鉴定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1/3的被鉴定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还有1/3,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中有极个别是装病的。
“并不是所有的精神病人作案后都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张晓莉主任说,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既是司法精神医学问题,又是法学问题。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样的,即使是精神病患者,在某些情况下从事民事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情形有: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病症状已经消失;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每次鉴定,必须要有3个以上具有司法、卫生两个部门批准的执业司法鉴定人资质的人员参加。同时,这些人员还是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的。”张晓莉主任说,这些人员必须素质好、业务精、原则性强,人员的筛选是经过层层考察的,非常严格。“技术好,不是最重要的。”
在鉴定前,经常是刑事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来说情。被鉴定人家属当然希望鉴定成精神病患者,以免于承担刑事责任。受害人家属当然希望不要鉴定成精神病患者,立马拉出去枪毙。“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绝不能出现任何偏差,必须严格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否则,我们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