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委托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机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该活动的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准确判定。
因此,在法院系统内部,对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江西省高院赣高法(2002)12号文《关于全省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负责统一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2005年10月,最高院下发了关于撤消法院系统法医鉴定机构的通知,那么,今后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该何去何从呢?需不需要归口管理呢?笔者认为对该项工作实行归口管理还是必要的。
首先,实行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的归口管理,是时代发展的要求,符合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方向。当今时代是一个分工的时代,许多国家权威机构甚至把社会分工的粗细当成一个国家科技文明是否发达的有力指标,分工愈细,体现一个国家的科技文明发达程度愈高。
近些年来,我国正进行着一系列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的方向,明显是朝着分工细化的方向发展,最高院(2001)8号文件要求,在2002年底以前建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的新机制,司法鉴定工作作为为审判服务的辅助部门之一,也必须实现审判工作与鉴定工作的分离,这走出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审鉴分离的第一步;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了鉴定机构的性质,即应独立于公、检、法、司单位之外,除公安机关因破案需要保留鉴定机构之外,其余三家的鉴定机构都要独立于本单位之外,在法院系统,最高院也下发了有关撤销基层法院内设法医鉴定机构的通知,这实现了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审鉴分离的第二步;随着法院系统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撤销,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出现了一个空档,办案法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开始各自寻求鉴定机构进行对外委托。这种一手包办的做法不仅对办案任务繁重的法官来说是额外的负担,也会使当事人对办案法官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因此,实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归口管理是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他的实现与鉴定机构独立于审判机关的意义一样重要,这就是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实现审鉴分离应该走的第三步,彻底实现审鉴分离。
引用法条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