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harge standard for water pollutants from ordnance industry Powder and explosive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3-06-26批准 1994-01-01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火炸药 工业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按火炸药 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火炸药工业水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硝化甘油系火炸药 、硝化棉,粉状铵梯火炸药 生产厂的排放管理,以及上述产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梯恩梯、黑索今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按GB4274~4275执行。
GB 7488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GB 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 13901 水质 二硝荃甲苯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T 13902 水质 硝化甘油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 13905 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分三级:
3.1.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97中第二类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1.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中第三类海域的废水,扫行二级标准;
3.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
3.1.4 排和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3.1.1和3.1.2的规定。
3.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3097中的第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火炸药工业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
3.2.1 1994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3.2.2 1994年1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