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护理费实行定期调整方法。享受工伤护理费的职工,其护理等级原则上每3-5年评定一次。不参加护理等级评定的,企业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停发工伤护理费。
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工伤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工伤护理费由企业自行支付。
参见:《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1]17号)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9]333号、浙财社[1999]123号、浙总工发[1999]97号)
参见:《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后能否进行工伤鉴定的复函》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参见:《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9]333号、浙财社[1999]123号、浙总工发[199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