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审批表》一式3份及检查报告单原件(已评残人员二次受伤,同时上报伤残证和上次评、调残的审批表复印件或底卡复印件),涉及影像学方面的检查,除报告单外,还要将鉴定时的影像资料(胶片)同时上报;
(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给县级民政部门的评残正式公函;
(三)本人申请(含同意各级民政部门核查病历资料的委托书);
(五)2名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含“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纪检责任”的承诺);
(六)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在职人民警察着制服)(办理伤残证件时用);
(八)受伤时身份证明: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和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评残需提供退伍(转业)证件复印件或复员退伍档案复印件;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需提供负伤时的身份证明(公务员登记表,人事局、编办文件,警察还需提供受伤前的授衔命令);其它人员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其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视同工伤的证明;
(九)公务员、人民警察负伤时所在单位对其因公受伤的认定证明(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存档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