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标准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一)《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四)《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五)《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六)《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七)《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八)《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九)《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十)《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十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十二)《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