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残疾人专用交通工具可就近免费停放;
5.残疾人就医,优先挂号、就诊,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免交挂号费;
6.残疾人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等场所;使用收费公厕免费;
8.乡镇、街道以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置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在招聘、招工时,给予优先录用,并在工作、工种上给予照顾,实行同工同酬。
9.残疾人租赁或承包耕地、山地进行开发生产或租赁承包经济林,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乡镇、村在租赁费和承包费上给予优惠。
10.对经营困难或亏损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经个人申请,工商部门核实,准予减免个体工商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及其它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