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从司法鉴定的科技特点看,司法鉴定机构都应当走向规模和集约,那种分散点状式的司法鉴定机构星罗棋布的状况不能满足司法鉴定质量保障,也不符合资源科学配置的要求。“小而全”的鉴定机构只会造成鉴定结论分歧和毫无意义的重复鉴定、反复鉴定以及无休止的争论。对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来讲,就更应该实现规模和集约,这是前文所述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专业广泛的特点所决定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规模集约化,就要把包括临床医学各类专业的专家尽可能集中到为数不多的医疗纠纷专门鉴定机构,在设备和资源配置上尽可能优化组合,避免重复投资且个个“营养不良”。
那么,谁来组建这样的鉴定机构呢?首先,可以由有关社会组织,包括医学院校、医学科研组织等发起设立专门鉴定机构,把那些医学教授和研究人员以及退休的临床专家作为专门的鉴定人员,这种机构既能满足集约规模的要求,也具有中立的地位,不隶属于任何医院,为鉴定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种模式与医疗事故鉴定的组织——医学会不一样,医学会的鉴定人员是临时聘请式的,而笔者所设想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专家是鉴定机构的“职员”,是经主管行政部门登记以该机构名义执业编入《司法鉴定名册》的相对固定的“鉴定人”;医学会是相对松散的鉴定组织,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机构是常设性的相对稳定的鉴定组织。当然,考虑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模式,使鉴定队伍既有稳定性,也有灵活性,既形成规模,也避免“闲置”。
就目前鉴定机构采取的“专家顾问”式,笔者认为也是无赖的产物,有其合理成分。由于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涉及的医学专业广泛,在鉴定数量相对不多的情况下,并不是每个专业都会产生纠纷乃至鉴定,因此,鉴定机构基于管理成本的考虑,没有必要长期大量“闲置”鉴定人,这使得鉴定机构广泛采取了临时聘用专家顾问的模式而不是如前文所述集约规模式。而且,由于我国的医学者往往喜欢独善其身,不原意卷入“官司”,这种参与但不露面、发表意见但不签名的方式也符合专家们的这种心理,一些专家甚至宁肯不参与鉴定也不原意走向前台,因此,目前的“专家顾问”式某种意义上看也是不得以而为之。但笔者相信,这仅仅是一个阶段性的历史性的产物,随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社会发展,随着法治的深入推进,这种模式终将淡出鉴定的舞台。如果现实允许这种模式阶段性存在,笔者认为应当加大规范的力度,尤其要打破秘密鉴定的状态,增加透明度,实现阳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