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医院司法办负责人,现向你们咨询一个法律问题:
有一名患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我院对一起医疗技术事故争议进行赔偿。我院依法进行应诉。因涉及医疗技术事宜,法院委托地方医学会对此争议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求我院支付这笔鉴定费。为此,地方法院给我院出具了“举证通知”,其内容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限你在七日内根据下列举证提要提供证据,以便审理此案。……如在限期内未提供证据,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公允。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那么,在没有鉴定结果之前,该如何理解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的做法?请给予解答。
(附:举证通知中举证提要原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儿童智商测定属举证责任倒置范畴,故应由你院承担该鉴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