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和确认,是指审判、检察、侦查人员对合法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从而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笔者认为,一般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鉴定人资格和能力的审查和确认。刑事案件的鉴定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 平、经验和必要的检验设备,这是确保刑事鉴定结论能否准确的前提。1995年某市发生一起伤害案件,某政法部门法医就侦查员提供的病历、证明材料等对被害 人作出重伤的鉴定结论,据此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关押长达两个月之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案承办人将案卷送给检察技术部门审查,法医认真进行文证审查发 现重伤依据不足,经实地调查确认被害人仅构成轻微伤,从而纠正了一起错案。为什么同样的材料两次鉴定却得出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呢?在未发现其他因素的情况 下,只能认定第一次鉴定人由于医学水平所限,未能作出正确鉴定结论。可见,我们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对该项鉴定所需的知识水平和业务 能力。
第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只有提供真实、充分、可靠的材料方可 作出客观、准确的鉴定结论。如果提供的材料不可靠或不充分,甚至还夹杂虚假时,鉴定人也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如被害人×××被人用扫帚敲打脑部后住院治 疗,市级某政法部门作出外伤性癫痫的法医鉴定,侦查机关据此将犯罪嫌疑人逮捕。由于被告一方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只好又到省级某政法部门送检。该主检法医仅 根据材料反映被害人受伤后曾有昏迷,脑电图异常,而作出外伤性癫痫的重伤结论后经审查该案发现疑点很多,经查证,发现被害人曾有外伤病史并提供了虚假病历 和虚构伤后昏迷。经法医重新鉴定×××外伤性癫痫结论错误,从而又纠正了一起错案。因此,我们在审查鉴定结论时,必须考虑鉴定人是否掌握了足以作出可靠结 论的原始材料。
第三,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仔细、认真,是否受外界影响,是否客观公正。鉴定 人鉴定时方法必须得当,必须实事求是,出于公心,排除各种干扰,唯此方可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如某县发生一起斗殴事件,对方当事人用刀刺伤了被害人手 臂,被害一方依仗自己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亲属活动,法医作出轻伤结论。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后,法医通过文证审查确认轻伤有误,遂改变原鉴定结论,使无罪的人免 受有罪追究。
第四,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判断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可靠的一个有 效手段,就是将鉴定结论与全案其他证据情况进行联系对照。一个案件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机联系的,鉴定结论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如果发现鉴定结论和其他证据之 间有矛盾,就必须认真审查,找出原因,排除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