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是基于保障被告人的正当权利、实现更大限度的司法公正等价值取向而作出的不可反驳的立法推定,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首要原则。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规定虽与《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确定的国际上普遍认可的无罪推定原则有某些差距,但基本涵盖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也应当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明的首要原则。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要求辩护方则享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权利,可以放弃,辩护方没有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罪重的义务、责任或者负担。虽然基于司法证明的需要、举证便利、诉讼效率和社会政策等因素的考虑,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可以在控诉方和辩护方之间发生转移或者倒置,但其主要应由控诉方来承担是一种常态,并且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只有在十分严格、明确的法定情形下才可以发生转移或者倒置。显然,不确认辩护律师的拒证特权,强制辩护律师就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向法庭作证不属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发生转移或者倒置的法定适用情形。这与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常态相悖,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因为只有出现积极辩护时,才可能发生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问题,出现消极辩护时,不可能发生刑事证明责任的转移问题;只有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件中针对被告人的巨额财产有合法来源的事实,在非法持有型犯罪中针对被告人持有毒品、枪支、弹药、国家绝密文件、国家机密文件等属于合法的事实和在严格责任犯罪中针对被告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的事实时,才发生刑事证明责任倒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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