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经验规则,是指仲裁庭有权决定某些事实无须通过一般举证程序加以证明,这些事实可能是常识性的,也可能由于某些原因当事人无法提供通常所需的证据,此时仲裁庭可依经验规则认定这些事实的存在。
与民事诉讼中的经验法则相比,仲裁经验规则的运用相对自由一些,在形式上无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各国对仲裁庭在审查证据方面并未施加强制性义务,有的仲裁规则甚至还明确规定,仲裁庭可以不受本国证据法的约束。如1993年《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第31条第2款规定:“仲裁员应对证据的关联性的实质性做出审查,但不必遵循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则。”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在采证与证据的审查认定问题上鲜有强制性规定。与诉讼程序中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相比,仲裁庭在采证时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心确信的形成必然离不开经验规则的运用,因此,仲裁庭在采证时对经验规则的倚重是无法排除和根深蒂固的。
经验规则能以法律推定的方式对司法活动中的事实推定加以规范化和强行化,使得那些为长期司法实践所证明的一些常理或者成熟的习惯做法上升为一种法定的经验规则,以尽量克服在审判实践中个别司法者对事实推定或者司法认知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的流弊。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法官常在案件中依据专家意见建立内心确信,从而更好地对证据做出审查判断。相比之下,仲裁庭对专家意见的运用更加频繁,专家证人在仲裁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仲裁活动中,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都允许专家就争议涉及的某一专门性问题向仲裁庭发表咨询意见。如《示范法》第26条第1款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可以指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家就仲裁庭要确定的具体问题向仲裁庭报告;可以要求当事人一方向专家提供任何有关的材料。”
当仲裁庭面对那些自身难以解决的专业技术性问题时,为了探究案件的客观真实并确保其做出公正裁断,此时往往需要借助专家的力量。专家证据能够扩展仲裁员的感知能力,帮助仲裁庭查明有关技术事项中的因果关系。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专家证据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专家证人在协助仲裁庭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视。
在我国,仲裁实践中对专家证据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各仲裁机构的现行仲裁规则大多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例如,《CIETAC仲裁规则》(2005年)第38条规定:“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又如,《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6年)第35条规定:“仲裁庭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技术问题可以根据需要向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供仲裁庭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