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结果上欠款人的资料和张某丝毫不差,张某多次向某银行高新支行解释,要求银行消除自己的不良信贷记录。可银行坚持认为张某拖欠了2.1万多元的贷款没有还,不同意消除。最后,张某在浦口法院起诉某银行高新支行侵犯自己的名誉权,影响了自己贷款。
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张某向法院申请做了笔记鉴定。经鉴定,2002年2月9日,以张某名义办理的贷款合同中,所有的签名都不是张某自己所写。本案在开庭时,银行方面认为,虽然张某本人没有办理过任何贷款,但“黑名单”的产生是由于别人以她的名义恶意贷款造成的,这与银行无关。
银行代理人声称,他们经手放贷时,一定会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资料等信息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对。银行办理这笔贷款完全符合程序,已经尽到了所有的审核义务。
张某的代理人当场就发问:“我想请问银行,你们是不是在验证过本人的身份证明后,可由旁人来签名和按手印?”银行代理人很强硬地表示:“拒绝回答,我们从来也没有办理这种业务!”
经过审理浦口法院认为,银行出具的2002年2月9日贷款手续中,所有“张某”的签名均非张某所签,并且无法证明办理贷款时尽到了详尽的审查义务,所以银行没有办法证明与张某本人之间存在贷款。
法院判决某银行高新支行,更正张某个人信用数据库中的不良信贷记录,恢复其名誉并赔礼道歉。(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