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由法院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降低诉讼门槛和方便群众诉讼的同时,民事诉讼也为少数居心叵测者所利用,成为他们实现非法目的的工具。其实,这类恶意诉讼在各地法院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和存在,且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民事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程序权利,通过诉权的行使,可以求助于国家司法机关,及时有效保护自身的实体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降低民事诉讼门槛,方便人民群众进行民事诉讼,对于保障公民权利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法官居中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纠纷,不仅能及时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而且也能较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但由于诉讼两造相向的程序化特点,也给恶意诉讼留下了可乘之机。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居心不良的当事人或蓄意制造“证据”进行恶告,或利用对方的忠厚、善良及警惕性不高而骗取“证据”进行恶意诉讼,还有利用假借据虚构借款,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声誉,或者想拖垮对手,有的当事人便通过搜集一些无关痛痒的证据甚至制造“证据”,将对方告上法庭。特别是以专利或商标等侵权为由提起的恶意诉讼,往往会使竞争对手的交易量大大减少。总之,在这些情况下,民事诉讼就成了恶意诉讼当事人获取不当利益、实现诉讼外不良目的的工具和手段。
恶意诉讼不仅严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给法官设下诸多陷阱,增加了法官的职业风险,浪费了本来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司法秩序,尤为严重的是,它给司法机关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带来极大损害。司法本是维护正义实现公正的手段,决不允许变为恶人谋利工具。
当然,要有效遏制恶意诉讼,决不是靠义愤填膺和痛下决心就能如愿的。它需要引起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要健全法律、完善制度,并切实提高司法水平,多管齐下。
首先要通过立法形式,加大恶意诉讼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一方面,让恶意诉讼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恶意诉讼赔偿制度。不仅赔偿对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还应责令恶意诉讼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为恶意诉讼设定刑事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规定为犯罪,从而改变目前仅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行为司法责任、处罚畸轻无关痛痒的现状。
与此同时,努力提高法官的司法水平,增强反恶意诉讼意识,提高识别能力和鉴别水平,使健全完善的法律得到正确全面的实施。这对民事审判法官是一个重大挑战,那就是不仅要有调解和解意识,而且还要有不被利用的高度警惕性。当然,这对法官审判分工模式也是一个全新课题。
总之,恶意诉讼是现代法治的副产品,它是法治秩序和司法公正的消解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必须保持足够警惕,强化法律制度,优化相关环境,防微杜渐,将其有效遏制于萌生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