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正文]:宋某曾慷慨解囊,拿出了万余元的积蓄帮助朋友孙某渡难关,然而,这钱一借出去却如石沉大海,无奈宋某与孙某对簿公堂。在法庭上孙某拒不承认其中一笔近7000元的借款,不得不鉴定笔迹确定借款事实。日前,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孙某还款1.19万元并付息。
宋某和孙某两人素来关系较好。2001年7月13日,23岁的孙某找到宋某,提出借钱。朋
友张口,岂能不借,宋某遂爽快答应。其后,宋某分两次共借给孙某1.19万元,孙某就此写下了两张字据。一张载明:“2001年7月13日宋某借款给孙某人民币5000元。”另一张则写着:“欠宋某人民币6900元,2003年2月31日(原文如此)之前还清,特此证明。”两份字据上,都有孙某的签名。但孙某到期却迟迟不还借款,宋某只好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之上,宋某将两份字据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但孙某对证据提出了异议。孙某称,5000元借据的内容是他书写的,但该款项是赠予性质的,所以不同意归还。而对于6900元的借据,原告宋某称内容是其代孙某所写的,但签名是孙某的。而被告孙某却称,他并没有在6900元的借据上签名。
围绕5000元借据的性质,孙某没有举出证据来。围绕6900元借据的落款,原告宋某申请鉴定。经征询双方同意后,河北法院委托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文件检验。经检验得出结论:检材中孙某的签名与样本中孙某的签名是同一人所写。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5000元的款项,因为孙某缺乏支持主张的证据而应认定为借款性质,非赠予性质。至于6900元的借款,面对检验结论,孙某亦不能充分举证予以反驳,故应认定孙某向宋某借款6900元的事实存在。对这两笔款项,原告宋某均有权主张归还。法院据此作出以上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