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对工业遗产进行立法保护是历史发展所需,是实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的途径。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现有工业遗产的资料进行分析,综合各方意见,对工业遗产进行分类、分级的法律保护,进而推进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制建设,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业遗产法律保护体系。
本文主要是对广义的工业遗产进行研究,即通过对工业遗产中的非物质文化成分的保护和研究,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规范工业遗产的保护和利用等行为。广义的中国工业遗产包括工业化前的手工业、加工业、采矿业等年代相对久远的遗址和遗物。工业遗产保护的对象不仅仅是遗存体,也有其内在的技术、理念及文化等非物质文化成分。我国对工业遗产的研究比外国起步晚,对其保护尚存在很多问题。目前对我国工业遗产的立法保护迫在眉睫。
第一,工业遗产逐渐“流失”。我国政府和广大的人民群众还没有意识到工业遗产独特的文化价值,对工业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再加上开发商的唯利是图,致使许多优秀的近现代工业遗产面临“流失”。
第二,错误地把对工业遗产的保护等同于开发。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总结我国目前工业遗产保护存在的漏洞为:“缺乏理性认识、缺乏法律保护、缺乏成熟经验、缺乏科学界定”。“保护性破坏”是目前一个突出的问题。例如,大庆油田被建成主题公园后,由于利益诱惑,其后不断进行大规模的破坏性的修缮,严重脱离了工业遗产保护的宗旨。实际上,对工业遗产的保护,应当在尽量不要影响到遗产价值的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适当对其加以改造。
第三,工业遗产保护的主体缺失。我国目前没有明确对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因此,造成保护工业遗产的主体缺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的主管单位是国家文物局,但目前只有极少数工业遗产入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且文物部门能否有权或有多大权限管理工业遗产问题还有待商讨,更无法对那些没有得到文物认定的工业遗产进行合理、完善的保护。同时,文物管理部门在权力和责任分配上,存在很多重叠现象,不仅管理主体多样化,上级主管部门多,管理权分散混乱,而且遗产管理部门权责不对称,难以对遗产进行有效的管理。①
第四,工业遗产保护的法律缺位。不论是管理体制的不顺,还是管理主体的缺失,最终原因都是我国工业遗产相关保护法规的缺位。目前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文物保护法》以及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等可以参照,但是鉴于工业遗产的特殊性,这些法律对其界定不明、现状不明、定位模糊,造成法律保护缺位。
第一,工业遗产可以为研究其所在地区、国家或行业历史提供素材和资料。工业遗产的本体已经有很重要的价值,况且其所承载的生产技术、运营模式、文化等非物质文化成分不仅为研究相关的历史、考古及科技发展史等相关学科提供素材和资料,而且也让人们有一种艰苦奋斗的爱国情怀。日本学者山崎俊雄认为:“技术史和产业考古学都是历史学的分支部门。前者以文献资料为研究对象,后者以遗址、遗物为研究对象,在研究生产技术的历史这点上,两者是共同一致的。”②可见,工业遗产不仅仅是一个实体,它也包含了非物质文化。
第二,工业遗产具有文物价值和经济价值。近现代的工业遗产是工业文明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其时间没有文物久远,但从知识产权角度分析,其非物质文化成分的历史价值并不比文物逊色。
第三,工业遗产具有政治价值。工业遗产凝聚着人们的艰苦奋斗精神和勤劳智慧,保护好工业遗产,让其成为历史文化和爱国教育基地,可以为人们不断敲响警钟,激发人们的干劲和发挥聪明才智,顺利进行工业化转型。例如,大庆油田刚刚起步时建设的“干打垒”,它的存在提醒着人们要继续保持艰苦奋斗和积极进取的精神,但现在人们只能从资料中看到这些。
第四,工业遗产立法可以填补法律空白,使法制建设更加完善。近年来,国家不断公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许多工业遗产也被列为其中,但在对工业遗产的立法方面仍存在漏洞。因此,推进工业遗产的立法保护,逐步建立起结构合理、行之有效的工业遗产保护法律体系,能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
我国工业遗产的立法模式设想。模式一:在《文物保护法》、《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法》、《非物质文化保护法》和知识产权等法律的框架下,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曾指出:“一旦工业遗产受到威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具备法律保障的权力加以干预、制止。”③但是,法律繁多造成文物管理部门“有心无力”、“无所适从”,工业遗产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遗产将很难得到有效保护。模式二:对工业遗产单独立法。单独立法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文物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力,确保有法可依,但立法成本高、程序复杂、立法周期长。由于我国对工业遗产的研究还刚刚起步,依据我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和实际国情,还不具备单独立法的条件。模式三:对工业遗产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工业遗产可以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保护可依据《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可以结合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等加以保护。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依据有效、合理的原则,现阶段应对工业遗产进行分类、分级的保护模式。一方面,单独立法的时机尚不成熟,而依靠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即将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会造成法律混沌的局面;另一方面,对工业遗产进行分类、分级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的法律资源,也可以最大程度地对工业遗产进行更加全面的保护,具有现实可行性。
工业遗产保护中的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是工业遗产立法的一个重要环节。“三方主体”都有责任对工业遗产进行保护和监督。由于政府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的,依法对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对违法主体的行为进行分级管理,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
①⑥孟佳,聂武刚:《工业遗产与法律保护》,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65~66、137页。
②陈立杰,梁波:“产业遗产、产业考古学与技术史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年5月。
③单霁翔:“关于保护工业遗产的思考”,《中国文物报》,2006年6月20日。
④杨毅栋,陈玮玮,郭大军,江凯达:“超越物质形态规划的挑战——杭州市区工业遗产保护规划探索”,《浙江建筑》,2009年第1期,第6~14页。
⑤冯立昇:“关于工业遗产研究与保护的若干问题”,《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0期,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