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结果是预料之中的。”一位检察官庭审后对记者说,“这个案子怎么判,法院还要研究后才能定。但是,我们相信,刑讯逼供确是事实。”
检察官的自信来源于对黄公元尸体的法医鉴定。1999年9月5日,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宁市公安局等数家司法机关曾联合做过一次尸检。尸检中,检察官们注意到,在黄的身体上有多处电击的痕迹。按照被告陈新国的陈述,1999年8月8日,当晚9点钟左右,在对黄的第二次审查中,黄公元突然挣断联椅扶手,拉坏手铐齿,想要逃跑。为了阻止黄逃脱,慌乱中,陈等人用3支电警棍对黄进行了电击。
然而,检察官却注意到一个细节——在黄的阴茎上也有电击的痕迹。检察官们分析认为,人如果不是在身体被固定的情况下,很难会被电击到这么隐秘的部位,即使是在搏斗的过程中。况且,从电击的痕迹看,有明显虐待的迹象。“当时,就凭这一点,我们就认为陈等人在说假话。”一位检察官说。
对于3位被告的动机.检察官们猜测,近两年来,曲阜市陆陆续续发生十几起宾馆盗窃案,但一直悬而未破。黄公元在宾馆盗窃被发现后,他们想以黄为突破口,从黄的身上挖出那十几起未破盗窃案的线索。破案心急,黄不交待,他们就打,结果黄因伤过重,全身功能衰竭而死。
“这几乎是所有造成刑讯逼供的固定模式。”作为专门从事侦查司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院渎职犯罪侦察局的检察官们早已总结出一整套的理论,“从表面上看是办案手段单调,不注重增强侦查的智慧投入。深层次的原因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口供、轻证据的诉讼传统。太依赖于嫌疑人的口供,极易产生刑讯逼供和冤假错案。就如黄公元后来也招了供,但结果是有十几起根本就是没影的事儿。”
“讯问,然后在口供中寻找突破,也不是没有可能。但如果这么做,那我们的行为和陈等人对待黄公元的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一位主要办案人员如此阐述当初的办案思路,“是在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另外,从现实情况看,依靠陈等人的口供破案也有很大的难度。
客观条件的限制,加上想寻求办案手段的突破的主观意识,逼着曲阜市的检察官们走上一条以往没有走过的新路——在不依赖嫌疑人口供的情况下,通过其他手段,寻找证据,查明真相。
“你可以不说真话,我们也不强迫你说,但是一旦有证据证明你犯了罪,那么你不合作、不主动交代的态度,将会使你在法庭上遭受不利的判决。”采访中一位检察官的陈词,不由得让人想起美国的警匪片中,歹徒被捕时警察常念叨的一句“名言”——“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
尽管这位检察官并没有明确提到“沉默权”,但事实上,他的观点已明白无误的说明,他们正尝试着给予嫌疑人一项我国刑诉法还没有承认、但确是现代法治国家犯罪嫌疑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沉默权。虽然,这种给予也是出于无奈。
这种尝试从根本上挑战了我们司法人员长期以来对口供的依赖,因为沉默权说白了就是对一个司法人员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从本质上排斥了刑讯逼供。有了沉默权,也许黄公元就不会死去。因为他根本无须担心会受到盘问,也无须考虑是否要逃跑(假设陈新国等人所说的是事实),接受考验的不是他们,而是刑警的智慧和寻找证据的能力。
这种尝试也是给自己出了个难题。“重口供,轻证据”到“重证据、轻口供”毕竟不是词语位置颠倒的问题。
检察官们认为,只要证明在当时的情况下,黄公元没有逃跑,或者黄公元没有逃跑的条件,那么就充分说明陈新国等人所谓“逃跑”一说不成立。如果黄没有逃跑,却被全身电击,唯一的答案就是陈等人对黄进行了刑讯逼供。
针对陈新国所说,黄在逃跑中拉断了手铐3个齿的细节,检察官又找到该手铐的生产厂家作了检测实验,并挑选一爆发力强且一直从事体育锻炼教学的体育老师模拟现场情形,在联椅上用右手腕爆发力往胸前使劲,结果证明黄是无法拉断手铐齿的。
“陈新国他们说用了3支电警棍才制服黄,但通过我们在电警棍的生产厂家对电警棍的性能所作的了解,他们使用的那种型号的电警棍,只要一支一次电击就会让人失去抵抗能力,然而,他们却说搏斗了三四分钟,这显然不可能。”一位检察官如此分析。
一系列侦察实验的结果,坚定了曲阜市检察院对陈等人编造谎言、伪造现场判断的信心。随后济宁市检察院以陈等人涉嫌“故意杀人”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