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共同犯罪认识错误之认定和处理展开的争论错综复杂,概括起来主要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三种观点,即抽象符合说、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尤其是对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而言,基本上是以这三种学说为框架展开聚讼。
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现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制约,只要抽象的相符合,就成立故意。”显然,抽象符合说更注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观认识或预见的内容是否现实的发生并不十分重要。具体符合说认为,只有行为人所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一致时,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则就阻却故意或者仅成立未遂。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事实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在法律上的性质一致时,便应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为根据,定为故意犯罪既遂。”
在法定符合说内部还有更为具体的观点,如构成要件符合说、罪质符合说、违法责任符合说、合一的评价说等。但总的来说均以构成要件为基准来认定行为人的错误是否阻却主观故意,分歧主要体现对构成要件重合的理解上。
这三种学说在不同的认识错误情形中,争议情况有所不同。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中,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中,则主要是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的对立。一般认为,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体现了客观主义的主张,抽象符合说体现了主观主义的立场。不同的学说在解决各种具体的认识错误问题上得出的结论也往往不同,就算偶然结论一致,推理的过程和依据也不一样。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与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略有不同。
关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的争论,在大陆刑法理论中,主要体现为主观说、客观说与主客观相统一的折衷说。主观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意思为准”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客观说认为“应当以客观的事实为准,以实际上所发生的侵害事实为基准,判断行为人有无与此事相符的犯意”,从而“依其行为的客观意义对利用者定性。”折衷说主张“应一并考虑利用者行为之主观面与客观面”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立场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