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项草案的提出都是基于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其中前一个是与会计法修订草案同时提请审议的,目的是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刑法对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严重破坏会计秩序的违法行为,没有作为单独犯罪加以规定,只是在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后,作为犯罪情节、手段,分别以偷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在就此所作的说明中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严重违法行为本身,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动机,都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不但严重损害国家、公众的利益,而且对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严重威胁,仅靠行政手段是难以制止的,需要作为单独犯罪规定刑事处罚。
决定草案对三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分别规定了具体刑罚。一是公司、企业伪造、变造会计、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严重破坏会计秩序的;二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三是国家工作人员指使、强令他人实施前两条行为的。为鼓励会计人员抵制或举报违法行为,同时规定会计人员被胁迫犯罪或在行为发生后举报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杨景宇在对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作说明指出,刑法对惩治证券犯罪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没有涉及期货犯罪。我国期货市场目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的是:违反国务院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伪造、变造、转让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泄露该信息或者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编造并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市场,以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等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期货合约;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者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期货交易,一些单位和个人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境外期货交易。
上述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经济秩序,如不定罪处罚,难以保证期货市场健康运行。
据了解,1997年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中国证监会曾提出,上述严重期货违法行为与刑法修订草案规定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等罪名,在犯罪构成和对社会的危害方面十分相似,建议在刑法修订草案上述几条规定中增加期货犯罪的内容。但由于当时国家尚未制定有关期货交易管理的实体性法律和行政法规,期货犯罪难以准确界定。因此,1997年3月14 日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没有规定惩治期货犯罪的内容。
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按照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决定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并将发布《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期货违法行为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对其中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要定罪处罚。国务院此次提出的关于惩治期货犯罪的决定草案,其实质内容是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扩大适用范围的立法解释,使刑法有关规定适用于惩治期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