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黑数,亦称为“犯罪的隐蔽数”、“犯罪暗数”其基本含义都是只指实际已发生,但在正式的犯罪统计中没有反映出来的犯罪数字, 3 根据一些国家学者总结的经验,犯罪规律是:黑数程度高低与人们感觉到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社会危害性越明显的犯罪,犯罪黑数越高,贪污犯罪之所以存在“犯罪黑数”是由于本罪具有下述一些特点决定的。
(一)贪污行为危害性不易显露,贪污犯罪是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单位内部实施的,其侵犯对象有属于国家集体的公共财,一般不是以公民个人利益为直接侵害对象,因此,别人既不容易了解贪污者的职务内幕,又不容易与之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故不易被察觉贺揭露。
(二)贪污手段智能化的隐蔽性强,公职人员一般文化水平较高,阅历较为丰富,对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情况熟悉,深知本行业管理制度和机制中的漏洞。
(三)贪污主体特定性的“保护功能”。贪污犯罪主体是一种特定身份犯,是将公共权力异化为私人权力的结果,正是因为这种主体的特定性带来了贪污分子的“自我保护”功能。
(五)知情人有顾虑不愿举报,保障贪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度不完善不完备,有的举报人害怕被打击报复,担心触犯权势难逃掣肘,所以也为“黑数”的增多贺扩大提供了社会条件。
(六)办案能力不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在减少贪污犯罪的“黑数”关键因素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追诉能力,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反贪队伍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办案经费、办案设施及监督防范体系不能适应反贪工作的需要。综上所述,掌握公权的人,不是没有自身利益的机器人,如果有一天,公权交给没有自身利益的机器去行使,像贪污犯罪这种腐败现象是绝不会出现,但这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再先进的机器人,也是要有人来操作的,于是权力最终还是由人来行使的,而人性,是具有永恒性的,所以,人类社会自从产生那一天起九注定避免不了这个矛盾。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通过研究贪污犯罪的发生规律,做好预防和惩治工作,让贪污分子无机可乘,将贪污犯罪的发案率、危害性降到最小。[论*文*网]
[ 1 ] 陈建安:男,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 2 ] 贾宇主编:《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
[ 3 ]赵长青:《贪污犯罪初探》,中央政治学院学报, 1992 年第1期,第56页。
[ 1 ] 宣炳昭主编:《刑法个罪的法理与实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 2 ] 贾宇主编:《刑法学》陕西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
[ 3 ] 王树林:《关于犯罪黑数问题》,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年第3期
[ 4 ] 赵长青:《贪污犯罪初探》,中央政治学院学报, 199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