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的最大障碍在于安乐死问题的提出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医德及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然而,众所周知,伦理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是与非的观念和行为的总和。在一定社会中人们由于所处的社会地位不同会形成不同的道德。而社会历史条件的不同,人们的道德评价标准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因此,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人们的道德观念不断发生变化时,评价安乐死的社会价值和道德标准也不能僵化不变。
几十年来,西方国家的民众对安乐死的认识也是经历了一个由不理解到理解,由反对到支持的历程。我国由于对安乐死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有人反对,认为它不符合我国传统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这是很正常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传统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摒弃其中不适合时代需要的陈腐观念,吸收顺应时代发展的合理因素,按现代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去重新评价安乐死问题。
首先,传统的道德观念认为"好死不如赖活"。这种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根深蒂固。因此有人不同意让绝症患者选择死亡方式,不同意他们借助安乐死寻求解脱。这种观念以现代人的眼光去看待合理吗?不!因为现代人的道德观念认为死亡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一个人不但有生的权利,也应当有死的权利。人们渴望“优生”,也需要“优死”。当一个身患绝症不久于人世的病人在病痛难忍求生不得求死不能时,我们首先要做到的是为其缓解痛苦。我们必须从病人利益出发,不应该为所谓的“社会公益和医学进步”而把病人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发现救命良方,从而忽视病人万分痛苦的客观现实。当一个理智的绝症患者为了不再忍受病痛折磨,选择了以安静方式离开人世,从而保持其人格尊严时,我们有什么理由去反对这样做呢?毕竟,这种做法比那种靠人工方式维持生命从而延长病人痛苦的历程更符合现代的道德规范和人道主义啊。
最后,传统的医德认为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对垂危病人要想方设法抢救,这样医生才尽到职责。然而这样做的后果常常是忽视了患者本身的需要,忽视了患者倍受病痛折磨的现实,这真是合乎医德吗?笔者不以为然。笔者认为医生“救死扶伤”时不但要保护病人的生命,同时也要重视减轻病人的痛苦。“救死”的概念是指尽可能挽救可以挽救的生命,而非指挽救死亡。对那些倍受痛苦折磨而在现阶段又拿不出有效救治手段加以解决的绝症病人,要顾及其根本利益及当前利益。道德的做法是在病人同意的前提下解除病人的痛苦,而不是采取徒劳无功的办法去增加病人的痛苦。传统的医德只讲义务,而现代医德则更注重价值,注重尊重病人的尊严和权利。 综上所述,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当我们以逐步形成的新的道德规范去审视安乐死问题时,不难发现,安乐死并不违背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和人道主义原则。因此安乐死合法化有其自身的道德基础,也能够为现实生活中的人们所普通接受。 [6]
安乐死的观念向中国传统的死亡观念发起了挑战,促使人们对于生命的意义、对于死亡开始进行更深层次的思考。我们可以想象,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的更新、不断发展,人们选择的权利会越来越大,人们在更加理智地思考死亡的同时,会更加珍惜宝贵的生命,尽情享受美好的生活。
总之,我们要认真对待这病人的最后的权利,认真对待安乐死!让我们好好想想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的话吧:“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何况安乐死合法化已是前人做过的事——笔者插话),我们就会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它事情将继续前进”。[7]
注释:
[1]《民法》,魏震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P644
[3]《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四川大学,李强,法律教育网
[4]《安乐死在中国》,http://bolan.cnfamily.com/199910/ca8500.htm
[5]《安乐死在一些国家的发展情况》,2002年5月17日,新华网
[6]《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四川大学,李强,法律教育网
[7]《法律的训诫》,[英]丹宁,法律出版社,扉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