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必须确认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规则,并且应该不断加强,确保与作者的权益加强保持一致。无论在什么时间和条件下,著作权的根本目的都在于维护作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在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原则仍然是著作权法维护双方利益均衡、关系平稳、竞争互利的调节方式。因此,法律必须先明确界定出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立法上有三种模式考量:1、适应网络环境下作品的新特征调整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内容;2、设置出合理使用的一元化判断标准,即将使用人能否获取商业利益作为惟一标准;3、安排合理使用的除外情形,即明确哪些例外不适合在网络环境下加以合理使用。
同时,应该在网络环境下适用“推定许可”制度,即在网络空间里,著作权人只要表示愿意将其智力成果上传到网络,且没有附加技术保护措施,即可推断其已经知晓并接受网络空间的公开性,并对他人使用其智力成果的行为有所了解和许可。[9]“推定许可”制度实现了网络信息高效传播利用的特点,使用者不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即可以传播、下载、分享各种智力成果,但同时也应付出相应对价。或以使用费形式,或以交换智力成果形式加以利用,使用费的具体标准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费用收取可以信托方式委托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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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侯智.浅析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J].新闻知识,2008,(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