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的案情很简单: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乘其嫂熟睡之机,使用殴打和威胁手段欲行强奸,后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庭审中,杜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且有相关证据足以认定。
记者对这起案件感兴趣的并不是案情本身,而是该案的判决书。
庭审从10∶30开始,11∶00结束,仅用了半个小时。而如果按照没有简化的程序,则需要近一两个小时。
这起案件还有一个与以往不同的地方:经合议当庭宣判后,法官仅用15分钟时间,就拟好了判决书,而且当天上午就在法院将其交给被告人签收。
这份判决书不仅制作快,形式、内容也与以前的不同,它是在成都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简化模版的基础上制作出来的。
据记者了解,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向该市两级法院下发了关于《裁判文书简化制作办法》的通知,这一办法已经从11月1日起试行。
上述判决书就是彭州法院按照《裁判文书简化制作办法》中规定的模版制作的第一份判决书。
据悉,到12月12日记者发稿时,仅彭州法院就有60余件案件利用模版制作出判决书。
彭州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规范裁判文书简化制作,利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审判资源,可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
该院民三庭庭长张敏说,现实中,有不少当事人反映,收到的判决书往往厚厚一摞,看判决煞费时间,本来事实比较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繁琐的论证反而会适得其反,让人更加弄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在不涉及财产分割、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中,当事人根本不在意判决中的说理和论证,他们最关心的是结果,许多调解结案的情况也是如此,老百姓往往关心的也只是协议内容、结果。而规范、简化后的判决书就符合这样的实际情况。
该院刑庭的杨华礼法官也认为,有的案件本来很简单,有时指控事实和查明的事实完全一样,法官就会考虑尽可能在措词上稍有不同,这很费神、费时,实际上对指控事实进行必要简化应是可以的,简化有时可减少三分之二时间。他说,事实表明,简化审和简化制作裁判文书应是一个趋势。
彭州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伍映昊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说,对争议不大、证据确凿的案件,简化制作判决文书,显得判决可读性更强、条理更清晰。庭审中也可省去询问时间等。当庭宣判并在很短时间内制作出判决书,也减轻了工作量,节约了审判资源,他认为这种做法应予提倡。
温江法院副院长廖彦淞介绍说,利用模版在较短时间内制作出判决书,在法院临时羁押室里就可送达给被告人,确实特别节约时间和审判资源,以往法院不能即时制作出判决书时,只好先将被告人押回看守所,过几天再去送,届时还得至少派两名法警、一辆警车,现在这都不需要了,这一项开支,长年累计下来就是一个十分可观的数目。
采访中,成都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模版很实用,也很方便,尤其是基层法院感到用起来极为得心应手。
成都辖区龙门山法庭庭长周英烈说,法庭现在每年有300多件案件,庭里有60%以上的案件都是通过调解结案的,这些案件实际上都可套用中院制定的模版。另外庭上每年的交通案件也有50多件,这些案件交警队都是在事前作了事实认定,当事人对此没有什么异议的,因此这部分完全可以简写,纠纷焦点主要是赔偿数额和双方赔偿比例的确定等问题,这部分要详写、认真分析论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事实一般比较清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大都不用耽误太大功夫,直接使用中院制定的样式肯定比较方便。因此粗略一算,至少80%以上的案件都可参照裁判文书简化制作办法的规定来执行。
通过几天的采访后记者了解到,成都法院这次实行的裁判文书简化制作办法有以下几个突出特征。
一是比较系统规范。该办法涵盖了民事、刑事、行政三个审判门类的一审、二审和再审,既有详细明确的操作办法、规定,又有31个具体的裁判文书样式,并将样式制成模版上挂在成都法院局域网上,法官随时可下载直接使用,而且下发的通知、加上办法及样式,整个文件达121页,规定的系统性、规范性在全国都是少有的。
二是符合审判实践需要,针对性很强。这次负责样式设计的人员全部来自审判一线,分别为成都中院民三庭、刑一庭和行政庭庭长,期间还数次召开会议认真听取基层法官意见,办法、模版均是数易其稿,较好地克服了审判实际中在裁判文书制作上存在的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办法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制作实行繁简分流,要因案而易,该繁则繁,该简则简,繁简要相宜,判决书样式只是一个借鉴,对不同的案子,承办法官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四是强调简化制作必须合法、有依据。成都中院副院长胡建萍告诉记者,这次办法的出台是本院一次重大改革,任何相关规定都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等制定的,是具体落实中的细化,分系统进行了认真的梳理,显得更为系统、规范,对以往裁判文书制作中法官、当事人等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在确保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进行必要的修正,这也是符合审判实际需要的。
成都中院这次改革共推出了31个裁判文书模版,其中民事10个、刑事10个、行政11个。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模版的格式设计力求做到合法、科学、合理、实用。
成都中院民一庭法官何开元说,办法中有的虽只是对原来的样式做了小的改动,但却显得更为科学、合理。如民事二审维持原判或改判用的判决书样式中,办法就将“经审理查明”改动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又查明……”,这样一审认定正确的事实二审中就不再重复,二审只分析、评论另查明的事实;再比如,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用的民事裁定书样式中,“准许上诉人X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写法中,若当事人是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后撤诉的,“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这句话若再写进裁定显然就是多余的,成都中院的办法就是将其在模版中予以省略掉,就显得更为符合情理和实际;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为在调解书中切实落实好此规定,成都中院的办法中就在一审用民事调解书样式中加入“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且此文之后只保留“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样式中“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就显得多余,办法中将此省去。但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却不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请求法院确认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才按原样式进行叙述。
由于刑、民法律都有简易程序规定,而行政审判却没有,且刑、民事是诉什么审什么,行政就不同,行政审判必须是全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行政裁判文书样式也只有作为类和不作为类以及赔偿案件三种。因此在采访中,成都中院行政庭庭长谢立新的感触颇多。
谢立新说,在确保不违反行诉法全面审查、合法性、被告举证等原则的前提下,行政裁判文书的简化制作相对来讲难度较大,可简化的范围相对较窄,但对一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当事人都无争议等情况,再在判决书中进行全面、详细阐述,既费时费功,有许多当事人对此也并不买账。其实,行诉法虽无简易程序的规定,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却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等,应该说,实际中还是有不少的简化空间,比如对行政处罚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争议焦点一般都不在事实、证据和程序,因此可简要叙述行政处罚的内容,对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一般可不写,但应主要对该处罚的职权依据、适用法律及是否存在滥用职权、显失公正等进行证据分析和论理。再者,依申请的行政不作为案件,若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已向被告提出过申请,被告是否有法定职责、是否作为等其他方面再作详细阐述已无实际意义,可以不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职权依据的案件,实际上只需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职权依据的问题进行证据分析和论理,而对该行为合法性的其他方面问题,也可不写。因此最终在作为类中归纳出6种、不作为类中归纳出4种及二审中1种情况可对部分内容进行简写或不写,并制定出11 个样式和模版。
对于刑事裁判文书的简化,成都中院刑一庭副庭长史志君说,裁判文书是 “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整个审判活动的综合再现,而刑事裁判文书涉及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问题,应该说是比较敏感,也不像民事那样依照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承认就可认定等,因此在刑事判决书上应重在对证据的分析和定罪量刑的说理,刑事裁判文书的简化应主要体现在事实和证据上。在审判实际中,判决书中的证据罗列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有些是与案件无关的事实和证据罗列很繁琐,应该是罗列证据围绕案件事实,不需要罗列就不罗列,说理的繁简也要根据案件情况,被告人认罪的就简说,被告人不认罪或对事实、证据有异议的就应有针对性说理。因此在简易审和简化审等的基础上,中院归纳出10个样式。
史志君举例说,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若起诉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成立,被告人也无异议,就可简要概述起诉指控事实,省略证据具体内容,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表述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事实和证据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判决理由也可简要阐述。对二审中经常出现判决书达几十页且重复较多的情况,中院这次规定,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证据正确的,二审裁判文书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就不像以前那样重复叙述和罗列,可简写表述为“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等,这样可使裁判文书的紧凑感明显增强,也提高了工作效率,读起来也不会太吃力。
成都中院的这项改革,经过了一年多的反复论证、征求意见和修改才最后出台。
胡建萍介绍说,今年4月初稿出来后,专题组开了4个征求意见座谈会,并经过6稿才定稿。
正像所有改革一样,成都中院对这项改革措施的出台十分慎重。
梁群是负责这次改革的专题组组长。她告诉记者,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进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针对裁判文书中事实叙述简单、质证认证过程省略和说理不够或基本不说理等弊端,全国许多法院都进行了必要的尝试和改革,成都法院前些年也着力从动态反映审判过程和增强说理性方面强化裁判文书制作要求,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裁判文书这种改革更多的是从提高疑难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来考虑的。实际上,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和法律文书样式对裁判文书简化的问题已经有相应规定和要求。因此,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案件的持续增长和办案节奏的加快等相关因素,成都中院也将裁判文书繁简分流的课题提上了议事日程,从去年4月成都市委提出要建一流法院工作开始,成都中院即在继续加强和探索复杂疑难案件裁判文书制作方式和改革的同时,决定探索裁判文书简化方式制作,以克服当前裁判文书中理由过长、针对性不强、繁简不适度等问题。
“简化只是针对那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法律关系清楚、适用法律明确的情况。避免绝对化,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梁群说,“简化不能因简而简,也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更不能因简而出现问题。简繁分流主要追求的是效率和规范的价值取向,力求在规范、必要说理的同时做到简洁明了、制作快捷,充分体现审判公开、合法效率、便民利民、因案而异、量体裁衣、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的原则和思路。”
按照上述原则和思路,成都中院的办法明确规定,裁判文书的简化主要是要素内容的适当简写或浓缩,且仅限于裁判文书中事实构成和判决理由两个部分,文书首部、判决主文和文书尾部不得简化;办法的制定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结合审判实践、体现先进的法律文化、符合司法规律;对首例、新类型、有导向性、重大、疑难复杂、群体诉讼、矛盾易激化、案件事实争议大、社会影响较大、涉外诉讼的案件,外国人、盲人、聋哑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认罪但经审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原则上不宜简化制作裁判文书。
作为具体负责这一改革课题的院领导,副院长胡建萍反复对记者强调:简化不等于不要质量,简单不等于不要规范,恰恰相反,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和提高文书质量。
胡建萍说:“我们要求对事实构成、证据分析和判决理由部分该简则简,力求简洁明了;对于没有争议或者争议较小的案件,在符合裁判文书基本格式的情况下,主要叙述判决依据和判决结果。在理念上,倡导在文书制作中充分反映庭审过程的各个环节和要素,通过裁判文书,公开法官对案件事实所进行的慎重分析和适当的评议,全面展示法官的裁判依据和理由,力求动态与静态的有机统一。这样,对当事人来说,文书制作重点就可以放在案件的争议焦点上,抓住当事人迫切需要了解的热点、焦点问题重点阐述,充分说理;对于法官来说,能腾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用心办好相对复杂疑难的案件,精心制作裁判文书,真正做到疑难案件精品化。可以说,这是一个一举两得的举措。”
胡建萍说,当然,简化后的文书模式也注意留有余地,审判人员在制作判决书时,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选择适用与审理案件类型相适应的文书样式,给予审判人员以较大的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案件而在文书的制作上适度彰显个性化。
据悉,为了推动这一改革举措的顺利实施,成都中院将定期对全市法院裁判文书简化制作的质量进行检查,着力推荐一批制作质量高、社会效果好的优秀裁判文书,并及时予以公布,以点带面,促进全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的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