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外法院管理社区矫正刑罚的经验,总结国内法院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探索,试对我国法院系统管理社区矫正的模式作如下设想:
2、关于执行人员的配备。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工程,必须要有一支专职队伍来负责执行,因此要在部门内部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而不能由审判法官或者其他人员兼任。建议可以由具有审判经验的刑事审判法官调任社区矫正局,负责社区矫正的监督、执行。因为他们通过多年的审判实践,不仅积累了大量的刑法学、犯罪学方面的知识,而且对犯罪心理、犯罪动机的形成,以及对罪犯的需求都有很深刻的理解,可以在对罪犯充分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开展有针对性的矫治活动。这样,通过法院内部调任的方式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不改变工作者的原有人事关系,因此在实践中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也可以通过向社会招聘的方式,聘任社区矫正工作者。无论哪种方式,要成为正式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
3、关于志愿者队伍建设。法院专职人员的数量和能力毕竟还是有限的,需要广泛发动群众力量,吸收一定数量的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他们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开展对服刑人员的矫正活动。志愿者可以是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心理医生或者高校学生,也可以是表现较好的刑满释放人员,因为他们更了解被矫正对象的心理,与被矫正对象也有更多的共同语言,一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也有服务社会的热情和愿望,他们可以在帮助矫正的过程中,与被矫正对象一起相互促进,共同进步。
4、关于奖惩的处理。建议赋予法院社区矫正局充分的奖惩决定权,即社区矫正局有权直接对被矫正对象的奖惩作出处理,而不需要经过其他部门的审批。这样可以节约宝贵时间,既可以提高被矫正人员的接受矫正的积极性,也能够对违反监管规定的人员及时作出处理,提高工作效率。社区矫正局也应当享受减刑决定权,对表现较好,符合条件的被矫正对象依法进行减刑,使社区矫正保持在一个高效、动态的运作过程中。使那些表现较好、已经没有矫正必要的人员及早脱离被监管的状态,对恶性较大的对象加强或延长矫正,充分体现个别化的原则。对于违反监管规定的对象,社区矫正局可以直接作出惩罚的决定,对于重新犯罪的,应当立即撤销社区矫正,转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侦察、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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