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法官利用职权徇私情,甚至滥用职权,各国法律都规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均规定,如涉及到与法官本人具有是利害关系的案件,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法官都应当回避。回避制度乃是公正程序的重要内容。我国法官进一步规定了任职回避制。根据该法第15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以及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实行任职回避制,可以有效的防止各种裙带关系及派系争斗、相互倾轧的权力之争,有助于加强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为法官的清正廉洁的执法创造有利条件。
然而,我国法官法中仅规定了任职回避,而没有规定地区回避制。所谓地区回避,又称籍贯回避,是指具有特定职务的法官的任职地点应避开本籍。 [5]由于中国几千年农业社会的传统习惯,导致人们的亲属观念,地域观念极为严重,尤其在广大农村,家族的,宗族的、本土的观点和意识十分浓厚。如果某人在某地出生长大,又在本地出任法官,难免与本地形成千丝万缕的联系。当然熟悉本地环境和习惯,也可能对某些案件处理不无帮助,但由于各种人际关系过于复杂和亲密,加上乡土和地域意识的影响,难免使法官受人际关系的影响,难免办“关系案”、“人情案”。目前,执法环境较差,“案子一进门,两头都找人,”各方面的亲朋好友找上门来,法官作为有血有肉有情感的人,很难完全做到不为亲友说情所动,很难杜绝一切“说情风”。尤其是如果法官因受人情和亲情驱使,徇私枉法,出入人罪,则对社会的危害是严重的。因此,我认为,我们应建立地区回避制,尽可能使本地的法官不在本地任职。同时应当实行法官是期交流和轮换制,以保障司法的廉洁公正。
还需要指出的是,法官因退休、离职、辞职等原因离开法院以后,在一定时期不得到原任职法院担任各类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这也是回避制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推行。
法官的职业道德法则一旦建立,必须采取各种措施监督促该法则的实施。法官也应自觉地接受人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监督,严格按照职业道德法则行为,维护司法的形象和信誉。
[1] “从队伍建设抓起”,载《人民司法》1998年第5期。
[3] 参见孙耀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审判体制的改革”,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98年博士学位论文。
[4] 孙耀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司法审判体制的改革。”
[5] 参见陈文兴:“完善我国法官回避制度的思考,”载《现代法学》。
修改版原载于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改版),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十一章第六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