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清末的变法维新算起,中国的法治和宪政之路已经走了一个多世纪。然而,二十世纪的中国命运多舛,建立法治和宪政的努力一波三折,甚至常常不进则退,以致民怨沸腾,社会动荡。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时常看到的是,权力窒息权利,党派操控政府,国家压倒个人。吊诡的是,自整整一百年前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起,中国这块土地上已出现过大大小小十几部宪法。寿命长的也不过二三十载,最短的简直可以用“转瞬即逝”来形容。更令人困惑的是,数部宪法竟然未能把这个古老的国度扶上宪政之路。
今天,不少忧国忧民的人们仍在苦苦思索中国如何才能确立宪政,甚至提出了一些大胆的设想和建议。有人说,关键在于举行全国性大选;有人建议,要害是确立一个多党政体;有人主张,根本在于建立宪法法院或者宪法委员会;有人提出,核心是实现司法独立;还有人表示,当务之急是修改甚至重新制定一部宪法;等等。这些提议或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中国实现宪政,但是,从宪政在西方产生的历史和经验来看,我们也许需要关注一个更为根本的问题,那就是,宪政起源于地方,并且首先在地方扎根。
据说,市民们非常珍惜他们的特许状,甚至以一种近乎迷信的尊敬对待它们,将它们藏在保险柜里加上三道锁,因为这些特许状是他们自由的保护神。就是这些中世纪的保护神,开启了人类历史上的宪政新纪元。
宪政在城镇的确立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市民们享有一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中世纪的欧洲流行着这样一句谚语:“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甚至,自由民和市民成为同义词。城市的自由空气对它周边的乡村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农奴们纷纷逃往城市,因为他们只要在城市的围墙内居住满一年零一天,就获得了自由,就成为自由民。
象中世纪欧洲的宪政起源于地方一样,世界上第一个宪政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也建立在深厚的地方宪政实践基础之上。今天,当人们讨论美国的宪政时,往往首先想到的是1787年的《美国宪法》,甚至认为这部宪法是美国宪政的起点。这是一个不小的误解。美国的宪政植根于一百五十多年殖民地时代的乡镇自治经验,从1620年的《“五月花号”公约》,到1639年的《康涅狄格基本法》,再到1641年的《马萨诸塞自由宪章》,都为美国的宪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事实上,1787年《美国宪法》中的许多重要原则和权利早已在先前的地方宪政实践中确立了,比如三权分立、两院制,甚至具有新意的联邦制,也已在康涅狄格殖民地的几个市镇之间实践过。而《权利法案》中规定的二十六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大多都已在殖民地时代的地方宪法中确立了,甚至源于中世纪的城市特许状。1787年的《美国宪法》不过是把这些早已在地方实践的宪政原则写了下来而已。今天,我们仍能看到,美国有大大小小无数部宪法,除了《美国宪法》外,还有五十部州宪法,以及成千上万部市镇宪法,尽管它们的名称五花八门。
至此,我们大致可以说,欧美的宪政起源于地方,且扎根于地方。没有坚实的地方宪政实践,没有悠久的地方自治传统,很难建立一个宪政共和国。当托克维尔对美国的宪政民主惊叹不已时,他注意到,美国宪政民主的根基不是联邦,甚至不是州,而是既自由又自治的乡镇。他说:“乡镇集会之于自由,就如小学之于学问一样。它们将自由带到了人们的身边,并教他们如何享用。一个国家也许可以确立一个自由的政府,但是,没有地方自治制度,它不可能具有自由的精神。”
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要求我们关注地方的宪政试验和实践,因为这种试验和实践有助于培养公民的宪政精神,教会公民运用宪政的原理处理他们面临的公共事务。任何一个共同体,小到一个村庄,大到一个城市,甚至一个省区,都有自己的公共事务,处理这些公共事务的根本原则就是宪法,依照根本原则行事的习惯就是宪政精神。当一个公民在小共同体中学会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时,他(她)自然而然地就会在一个大共同体中依照宪法参与和处理公共事务,因为小共同体就像一所培育公民宪政精神的学校。在这些学校里,公民们研习宪政的理念,操练宪政的原理,养成宪政的癖好。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公民关心的都是他(她)所生活的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因为他(她)的利益与命运与这个小共同体密切相关。因而,公民们往往更有热情参与一个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更倾向于在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中“锱铢必较”,更倾向于在小共同体的公共事务中坚持不懈。更重要的是,在参与和处理这些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公民们对权利会有更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并养成争取权利的习惯。他们逐渐会明白,“我的”和“你的”究竟意味着什么,“允许”和“禁止”究竟蕴含着何意。普通公民不喜欢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他们喜欢从身边的事务和经历中学习权利的含义,学习公正的逻辑,学习宪政的精神。
在中国,自下而上的宪政之路,可以从村庄和社区的自治实践和政治试验做起。我们知道,村庄和社区是中国农村和城市的基本组织单位,这些小共同体少则几百人,多则几千人,面临着从财产边界到各种公共设施甚至安全保卫的公共事务。依照什么样的根本原则处理这些公共事务不能不说是一个宪法问题,一个宪政问题。比如,一个村庄或社区应当确立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不同的机构之间如何制约和平衡;应当确立什么样的议事制度和选举制度,是直接民主还是代议制;应当确立什么样的投票表决规则,是简单多数还是绝对多数;村庄或社区的成员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哪些权利更为重要;等等。这些根本原则就是我们常说的“宪法”。一个村庄或社区的宪政实践和政治试验从立宪开始。当然,立宪必须由一个村庄或社区的全体成员来进行,这是宪法制定的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