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张隆栋:《大众传媒学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49页。
(2) 杨一平:《司法正义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45页。
(4) 孙笑侠 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5)有学者就国内外对法律渊源的主要认识进行了归纳:一是指法律的历史渊源,即引起特定法律原则和规范产生的历史上的行为和事件;二是指法律的理论渊源,即那些促进过立法和法律改革的理论原则和哲学原理;三是法律的形式渊源,即那些被赋予法律效力和强制力的、具有权威性的某些原则和规范;四是文件渊源,即对于法律规范作权威性解释的文件或者公文;五是指文献渊源,即那些没有权威性的、法官没有义务加以采纳的各种关于法律问题的文献资料;六是指法与法的本质来源,如自然法认为法渊源于人类理性。见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320页。
(6)公丕祥:《法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9~320页。
(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4~415页。
(8)《世界法律大会:法院判决应满足公众正常期待》,http://www.ccaj.net/militarytext.aspx?nox=145384
(9)「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6页。
(10) 寿国光:《法律精神和司法裁判》,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12日“理论与实践”版。
(11) 刘治斌:《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及其方法论析》,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1期。
(12) 孙笑侠 熊静波:《判决与民意——兼比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对待民意》,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13) 杨凯:《法律适用艺术——法官职业的境界与追求》,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