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扩大,解决由于先天禀赋差异导致社会成员付出努力与回报严重不对称进而引发的社会经济效率降低问题以及改变国人传统的消费观念,放弃对财富的过度积累与继承,将手中的资产尽可能多地投入生产、扩大需求,开征遗产税确有其现实必要性。
早在1994年国家就将遗产税列为国家拟开征的税种之一,后又被列入《国家“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党的“十五大报告”也明确写入“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的内容。
从法理上将,继承遗产的结果取得了一定的财产所有权,而权利的取得总要支付相应的义务。在现代社会,这种义务的一部分表现为税收,因而在取得遗产时,继承人有义务向国家缴纳遗产税。
遗产税以被继承人在世赠与他人及去世以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受赠人和遗产的继承人征收,属于财产转移税的一种。由于遗产税在激励社会生产,增加财政收入,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缓解社会矛盾,缓解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鼓励勤劳致富、引导公益捐赠等方面有其特殊功能,是一种公认的优良税种,一直为各国政府重视,目前,世界上开征此税的国家和地区就有100多个。
据较为保守的估计,目前我国拥有100万元资产的人已超过百万人;占全国人口3%的存款户的存款高达3000亿元以上,占全国储蓄存款总额近10%.正因为高收入阶层个人财富的不断积累,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充分而可靠的税源保证。
由于遗产税起征点很高,按照对我国现阶段社会阶层的分析,征收对象主要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企业家,这些致富者基本上处于青壮年阶段,大多数的遗产继承人只是潜在的,所以目前不可能对国民经济造成冲击。
如果不及时开征,当个人的财富总量积累到相当程度,突然宣布开征遗产税引起的经济震荡会更大,并将产生一种激进式改革的负面效应。
及早开征遗产税还有助于培育财富所有者的纳税意识,让他们了解到,正是由于他们的杰出贡献,才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
一个税种的设立、开征会促进整个社会积极向上的心态,促进社会财富的“金碗”越盛越满,使得民众共享繁荣。
当然,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许多难点,比如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死亡人信息难以及时获得,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前不被分割或转移;遗产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征管条件下,难以综合掌握死亡者的全部遗产;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等。因此,开征遗产税除了要有严密的税收法规和税务机关的严格管理外,还有待与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的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