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人们依然感觉到公民和社会对法律/法制/法治等公共品的需要量无法得到完全的和充分的满足,乃至于在普遍的舆论场和关于法治中国的泛话题中,产生出各种各样的舆论性判断,主要的判断有: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的剧烈转型,法律发展的速度已经严重地落后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速度(我将在下文中将这一判断简写为“法律滞后论”);法制不健全论;法治本土资源缺乏论等等。
我认为,这些判断就其感性或者舆论方面来看,确实可能存在于许多人的法律意识之中,尤其是存在于比较粗糙的、非理性的和非科学的社会大众的社会心理层之中,并且构成了几乎是普及性的民间法律论说共识和心理假设。
但是,如果我们中国的法学理论研究活动和学术论说,也是建立在这样的假设基础之上,无疑是盲目的和幼稚的,同时也充分地反映着法学研究水平的整体低下和法学研究者的庸俗化乃至无能。
我这么说的意思并非是要求法学家对社会法律现实大唱赞歌,也不是希望一味进行情绪性或者舆论性的法律现实批判。而是希望法学家能够秉承独立的学术品格,坚守科学分析和理性研究的阵地,充分按照法哲学以及其他一切行之有效的法学研究方法对目前我国社会中的各种法律现象(尤其是软法律现象),进行比较细致的区分和剥离,精致地和有条理地梳理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法律现象,寻找其背后之理,以便为发现、勘探、挖掘和运用我们100多年以来的法治本土资源作出自己应有的科学贡献。
例如:早在1992年,我国就颁布了《票据法》,这本来是一部重要的关于市场经济运行和社会诚信制度建设的重要法律,如果它的作用和效果能够在我国的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中得到充分的实现与发挥,不但能够有效地刺激市场机制的成熟和完善,而且可以极大地促进经济领域内的诚信建设和社会经济信用体系的建立,避免银行坏帐增多、维护金融安全。但是,一方面是因为东南亚金融风暴的冲击,我们未能及时实施和推广这部法律;另一方面是因为票据法的重要经济功能尤其是信用功能一直没有得到社会经济组织和经济人⑩的默契性承认而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因此它在长达十三年的经济发展中已经逐渐地沉淀到了社会历史发展的最底层,并且演变成了软法律。但是,这并不表明票据法是“法律滞后论”的证据性体现。恰恰相反,票据所天然具有的安全快速支付手段和信用保障功能非但不是滞后的,反而可能是超前的或者是拥有巨大应用潜力的。这样一来,对票据法功能与作用的全社会性再发现和再认识就足够可能地构成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的一个宝贵资源。
作为现象的法律和作为规范的法律,在学术理论上可以是有本质性区别的。前者是纯客观的,是来自法学研究共同体外部的;而后者往往搀杂着人类主观理想和国家社会政治期望的因素,甚至是来自法学研究共同体内部的。软法律不论其外延如何模糊,也不论其分类与抽象研究如何艰难和复杂,在法学家的视野里,它都主要是以现象的方式存在着的,而不是我们理想中规范的完美体现,或者说:软法律往往本身就是外部的或者不彻底的、边缘化的。但是,十分重要的是,因为软法律本来就是存在于社会之中的,或者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它们本身就不具有社会的外在性,这使得它们比之硬法律和民间/习惯法,更具有法治本土资源的意义。同时,它也双向地与硬法律和民间/习惯法具有自然的亲和力,可以有效地舒缓国家强力和社会民众意愿之间的阻抗,减少法治实现的成本,这就值得对其进行法治本土资源意义上的发掘、整理和价值分析。
以国家制定法中的软法律为例证,我将从另外的角度对软法律进行尝试性的资源挖掘和价值分析:
其实,无论是法治还是宪政,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都主要地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藏在彼岸的果实,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两个动词而不是名词。只要宪法性软法律能够并且可以构成我们国家和社会实行法治与践行宪政的行动凭借与行为评价标准,它就必然地和毫无疑问地构成了中国法治的本土资源。
结语:
作为单独的研究者,如同库恩所说,我的上述分析和看法也许是由我个人的经验所决定的。但是,对于法学研究共同体而言,无论是关于软法律的研究,还是关于法治本土资源的研究,注意两者之间的关联性显然是理所应当的科学态度,这种态度起码表明着中国理论法学从简陋的和幼稚的经验主义概念研究朝着社会实证分析的现实主义法学的转变和推进。软法律研究的兴起,虽然在范式上并未发生转换,但是却极大地丰富了我国理论法学研究的视野,充实了法治本土资源学说的研究对象和样本,也将从一个重要的方向上提高我国整体意义上的法学理论研究的水平。
注释:
①泽熙:库恩、范式及其转换,http://www.booker.com.cn/gb/paper18/7/class001800003/hwz52384.htm,访问日期:2006年1月2日。
②该文从2004年12月开始写作,初稿完成于2005年9月。最早的发表记录是2005年9月19日,见:http://cache.baidu.com/c?word=%C8%ED%3B%B7%A8%2C%B7%A8%D6%CE%3B%C2%DB%BA%E2& url=http%3A//www%2Eyannan%2Ecn/bbstemp/viewthread%2Ephp%3Ftid%3D89283& b=0&a=59&user=baidu.
④罗豪才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见2005年12月8日在北京大学软法研究中心成立仪式上公开的文稿。
⑤见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1716,访问日期:2005年12月23日。
⑧苏力:《自然法、家庭伦理和女权主义——〈安提戈涅〉重新解读及其方法论意义》,《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六期第5页。
⑨严格说来,对此判断,应该以近100年来法规制定统计数据的曲线图来加以证明,但是本文主旨不在此,且资料搜索统计不易,我将留待它文专述,敬请读者见谅。
⑩这里所说的经济人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人,泛指一切具有经济属性的、符合微观经济学假设前提的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