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据中存在一种“盖然性理论”。
综上所述,司法实践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奉行“谁主管,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的同时,应特别注意特殊举证规则,尤其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地澄清事实,从而使司法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
1、徐卉:《外国法证明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第75页。
2、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页。
3、樊崇义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98页。
4、左卫民、陈刚:《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法理与反思》、《清华法律评论》1998第一期,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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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张卫平:《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证据法论坛》1998年第1卷第2期。
7、奚玮、余茂玉:《否定性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与举证责任分配》,《经济与法》2003年第10期。
8、案例选自《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1日及2003年4月7日。
9、王学棉:《民事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2期。
10、董少谋:《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现代阐释》,《判解研究》2000年第1辑。
1、丁巧仁主编:《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
2、毕玉谦著:《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3、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2002年2月第1版。
4、罗森贝克著,庄敬华译《证明责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5、吴家友主编:《法官论证据》法律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
6、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7、张卫平:《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法理》、《证据法论坛》1998年。
8、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王亚新:《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