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念中未将单位犯罪的特有属性——单位整体意志体现出来。如第1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并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构成单位犯罪,而不论是否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都将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显然这太宽泛了,假如单位成员个人以单位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实施了犯罪,难道就可以作为单位犯罪来处理吗?那无疑是混淆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
2、概念中没有把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显示出来。如第1、2、3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的不足,这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谋利性和整体意志具有故意性质,追求利益的目的只能是故意形式而不可能是过失形式,将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仅局限于故意犯罪,否定单位有过失犯罪。按照这种观点,即使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犯罪行为也不能受到追究。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主观罪过中虽包含着为本单位谋利益的目的,含有故意成份,但其实施的行为结果有故意也有过失。如有的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明知行为的实施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单位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仍决定实施,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单位故意犯罪。而有的则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决定实施某行为时,应当预见单位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实施了该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单位过失犯罪。我们不能仅以单位犯罪中谋利具有故意性质而否定单位过失犯罪的存在和排除单位过失犯罪。
4、概念中未把单位犯罪应受刑罚处罚体现出来。第2、3、4种观点均存在这方面不足,这种观点认为单位只要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或者负责人员决定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可构成单位犯罪。上述这种观点显然忽视了单位犯罪的法定性,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只有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才能是单位犯罪,否则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纵然单位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无规定应负刑事责任,就不能认定其为单位犯罪。如盗窃罪,在现实中单位也存在盗窃行为,像单位盗窃电能,且数额巨大,你能说单位犯了盗窃罪吗?显然不能,因为刑法上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盗窃罪的主体,尽管单位盗窃电能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以单位犯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5、概念中将单位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五种。从概念中可以看出除了这五种主体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外,其他单位组织机构则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种观点对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过于狭小。试问这五种单位的下属机构和分支机构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下属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了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构不成单位犯罪,就得不到刑法处罚,那这在法律上不是个很大的漏洞吗?所以,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单单是这几种,应该包括非法人独立的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