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身》中说:“凡用血气、志意、……国家无礼则不宁。”。所以,隆礼重法最大的意义莫过于把人伦关系格式化为政治关系。礼之于人、于事、于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荀子》所以提及的礼的作用,大体上可归结为:礼于人事管理、礼与经济管理等方面。
人事管理是礼的功能之一。《荀子》一书中很少讲到祭祀鬼神的事,即便有时提及宗庙、丧葬的事,那也是作为人事的一部分。而人的出生之礼、学礼、婚礼、祭祖之礼都属于人事管理的范畴。所谓“人无礼不生,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而不宁”,其实都是指人事而言的。“天能生物,不能辩物也,地能载物,不能治人也;宇宙中万物,生人之属,待圣人然后分也”(《礼论》)。荀子认为,天地是无法管理人事的,只有圣人才能制定礼仪,管理人事。“圣人”在荀子的观念中是最优秀的人,是能够制订礼仪制度的主体。《儒效》篇中对圣人做了极大的称颂。按照礼仪来管理人事的结果就是“君臣、父子、……农农、士士、工工、商商一也” (《王制》)。根据这些论述,也许可以说荀子所主张的礼仪治人事,是符合战国时代社会形式的新的礼义观。
“重法”的作用是荀子是针对当时有人提出古代没有肉刑,而只有象征性的刑罚提出来的。荀子反驳这种论调,说:“人果真不犯罪了,那么肉刑确实也不需要了,而‘象刑’也就不需要了。如果社会上确实存在犯罪行为,那么以轻微的刑罚处罚严重的罪恶,就会造成天下大乱”。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禁暴、恶恶”,如果采用“象刑”,就等于在宽恕罪犯。所以“象刑”并非产生于天下太平的上古时代,而是当今一些惟恐天下不乱、别有用心的人提出来。对于此,荀子在《富国》中 “严刑罚以戒其心”和《君道》中“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的论述都是表明其重视“重法”的作用的立场。
总之,荀子从“化性起伪”、改造人性出发提出了自己关于礼法的起源、关系、作用等法律思想的基本观点,也无怪乎汉代大儒董仲舒“作书美公卿”,郭沫若指出,“汉代儒家总汇百家而荀子实开其先河”。荀子的确是一位以儒为主,使得儒法合流;以礼为主,使礼法统一的先导。
(1)孙安邦著 《荀子》山西古籍出版社2003年1月1版。
(2)马小红著 《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45、49页。
(3)冯契著 《中国古代哲学的逻辑发展史》(上)第四卷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年1月第1版279—281页。
(4)徐复观著 《儒家政治思想与民主自主人权》台湾学生书局1988年版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