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审判工作被要求是消极被动的,以避免因其积极主动造成偏颇,进而失去其作为裁判者应有的中立和公正,因此,不告不理原则是法院审判的第一工作原则,也是事实认定工作的第一指导原则。当事人的诉请或公诉机关的指控便是审判的对象,并且,法官不得擅自超越当事人的诉请和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审判。在民商事及行政案件中,只有在当事人诉请有误或有明显遗漏的情况下,法院方可提请当事人变更或补充,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其合法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在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犯罪行为确实存在,仅仅指控罪名有误的情况下,法院方可纠正其罪名而予以判决。
对于庭审而言,不告不理原则意味着法官的事实认定应当以当事人的诉请或公诉机关的指控为框架,限制法庭调查的范围;另一方面,它同时意味着,当事人的诉请或公诉机关的指控应当成为法庭调查的指针,法官的任务就是追问当事人诉请或公诉机关指控的直接证据是什么。换言之,如果我们把当事人的诉请和公诉机关的指控都看作是当事人和公诉机关要求法院审判的请求,则法官的任务就是追问当事人和公诉机关每一个请求项的最直接基础是什么,进而步步为营、环环相扣,高效查明相关事实的真相。
举例言之,张三诉李四侵犯其财产,那么,该项请求的最直接基础便是张三对该项财产拥有所有权;张三主张赔偿若干,则其最直接基础便是损害事实及其估价。若张三诉与李四离婚,则其请求的最直接基础即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然后才是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明;若主张共同财产的分割,则其请求的最直接基础便是某项共同财产的确切存在。又如张三诉公安局治安处罚违法,则其请求的最直接基础即公安局治安处罚行为的存在,由于举证责任倒置,公安局须请求法院支持其处罚决定并提供证据,则公安局请求项的最直接基础便是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然后进一步证实适用法律的合理性,即该项治安处罚的个案事实基础。又比如,张三被指控犯罪,由于刑事审判是对行为的裁判和惩罚,那么,指控的最直接基础便应当是当事人犯罪行为的客观存在及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然后根据不同罪名的指控需要,进一步证实犯罪行为的情节或后果。
对于不告不理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大家一般把握得都比较好,但对于第二方面的意义则大多理解不够。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是不告不理,但一旦告诉受理,法院就应当对请求事项有一个简洁有效的处理方式。如果采用前因后果式的全面追查方式,则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过程将复杂化,严重浪费有限的审判资源,而以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请求事项作为起点,准确把握并追溯其每一个请求项的的直接基础,环环相扣、步步为营,那么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工作将逻辑井然,清晰明了,整个庭审的节奏紧凑、明朗有序。与此同时,当某一项请求的证据基础可靠、足以认定时,即可停止查证进入下一步骤或下一环节,这将极大提高主审法官的庭审控制能力和法庭调查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