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时期的慎到(公元前395-前315年)说过:“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
中国的改革既要定分止争,更要重新分定。我国物权法既是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也是对未来生产关系的法律指引。在生产关系仍发生剧烈变化的改革时期,物权法引起广泛争议不足为奇。在关系到公民切身利益的房地产领域,由于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缺乏可预期性,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所以,人们迫切希望物权法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但令人遗憾的是,物权法(草案)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规则方面乏善可陈,草案公布之后,在全国各地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最高权力机关审时度势,果断地停止了对物权法(草案)的立法审议,这是尊重民意、发扬民主的重要表现。
这不是因为物权法(草案)包含着多么高深的理论,也不是物权法(草案)存在多少技术难点,而是物权法草案承载着中国人对未来的希望,是对中国近30年改革的总盘点。
物权法的讨论已经远远超出了学术讨论的范畴,人们试图借助于物权法的颁布,拨开历史的迷雾,廓清改革的目标。然而,由于这场讨论进一步激化了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以,在法律草案讨论中夹杂着许多情绪性的东西。加上一些民法研究工作者带有理想主义的不理智发言,使得这场争论很快偏离了立法的价值取向。有些学者从宪法的角度解释物权法(草案)个别条款的含义,有的学者试图从民法的一般理论,为物权法(草案)的某些规范辩护。这种缺乏实质意义的讨论很快被全国人大立法机关所纠正,立法者希望通过对现实社会关系特别是土地使用关系认真梳理,找出体现大多数人意愿的解决方案。
这场争论昭示着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到所有制的核心层面,财产所有权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改革关键问题。如果没有在社会多元化之后,建立一种公正公平的博弈机制,那么,改革很可能成为零和游戏。最高权力机关在物权法(草案)讨论中所秉承的审慎态度,说明决策者已经意识到中国改革所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并且希望通过物权法的颁布重新确立中国的改革坐标。
有学者认为物权法反映了中国改革技术或者制度层面问题。然而,透过这些制度层面上的争论,人们很容易发现中国当今社会公众的情绪所在。过去人们总习惯于在制度之外,追求自身的利益,现在人们终于意识到,法律才是真正体现公众普遍愿望的社会规则,他们愿意在法律的制定阶段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希望这些意见能被决策者所采纳。这是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