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活动的定位不清,造成司法解释形式过多,内容过滥,有代替制定法之势,影响了制定法和立法机关的权威性
近年来,我国颁布新的法律后,最高院随即发布关于该法律的适用意见,几成惯例。如《民法通则》颁行后,最高院即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颁行后,最高院又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由于法院是司法机关而非立法机关,对于这一做法,有学者甚至提出了“是否合法”的质疑。
我国立法解释属于有权的法律解释中效力最高的解释。实践中如发现某一法律存在缺漏,需要通过解释予以弥补,一般应当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立法,解释或增补法律,以对法律进一步明确界限和作补充规定,来填补法律规定的缺漏,而不应由作为司法机关的最高法或最高检来作出规范性的司法解释。因为司法解释是针对法律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而不是对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理解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