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国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法学硕士。)
四、策略行为的实质是博取“私人信息”“权属”明确、和解成本低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谈判和解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充分条件。这是因为科斯定理分析问题的前提是信息完美,即知道对方的风险值和合作解。“交易成本是科斯式分析的核心,但交易成本往往涉及策略行为”21,事实上,双方当事人诸如交易成本、得益等“私人信息22”是掩盖在讨价还价的策略行为之中的。所谓策略行为就是博弈中的各方根据自己掌握的已有信息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行动方案。“谈判的实质是形成一个对策,在形成谈判对策的过程中,各方要力求预测对手会有多少让步。如果各方在估计对方的妥协点或风险点上犯了错误,那么每一方都将会惊奇的发现对方并不让步,其结果是各方以不能合作而告终。” 23 故策略行为也可能会导致和解失败。下面的分配二元矩阵包含了讨价还价策略的四种可能结果24:
31“不完全信息博弈贝叶斯纳什均衡的极限是完全信息博弈的混合战略均衡”,见张维迎著:《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第160页。32道格拉斯·拜耳等著,严旭阳译:《法律的博弈分析》[M],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