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据报道,今后在由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参加的立法审议现场,也将有可能邀请市民旁听。(7月23日《南方都市报》)
两条新闻,都是邀请市民旁听地方权力机关的议事活动,体现出地方权力机关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参政权的民主意识,同时也是加强权力机关自身民主建设的有效举措,值得关注。
一般而言,国家的权力机关就是民意机关,其成立目的在于通过公民代表将最广泛的公民意见收集上来,再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法规,以实现人民治理国家的终极目标。在西方古典文明时代,往往是由全体公民组成公民大会以决定城邦的重大事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当无数城邦联合成国家以致公民人数庞大到无法召开公民大会时,由公民选举代表组成的代议机关就代替了直接民主式的公民大会。但是,当绝大多数公民将自己的权利交付极少数代表行使而退出民意机关时,并不意味着他们对自己的权利失去了兴趣,相反他们仍关心代表们在大会上的一言一行是否代表了其利益,此时,保留对代表和议事机关的监督权就成为普通公民实现其权利主张的必要方式。正因为如此,现代民主政治不仅要求代议机关的代表须由人民选举,还要求代议机关的议事活动对公众公开、透明。
对我国而言,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的,各级人大是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它们在行使人民交付的权力时,必须听取和征询民意并向民众及时公开日程信息。但在具体的工作机制上,由于人大代表并非专门职业,故而人大的日常职能一般都由其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行使,相比而言,人大常委会的常设人员所能代表的民意范围就更为狭窄,其议事活动也不如人大开会那样透明公开。在人大开会期间,普通公民可以通过媒体近乎全方位的报道知晓自己的利益如何被“代表”,但在其他更多的平常日子里,人们对同样决定其利益的人大常委会的议事过程则缺乏详细的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既削弱了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又消解了公民对权力运作过程的监督。
更值得关注的是,重庆市还决心将邀请市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制度,这意味着今后在人大常委会决定各项重大地方事务的会场上,装置了一个个固定的民意“摄像头”,政策法规出台之前的各种利益冲突和博弈,都将置于市民眼睛的“监控”之下,不仅有利于提高常委会各项立法决策的民主性和公正性,同时也增强了法规政策的公信力和可接受性。而且,制度化的市民旁听排斥了观赏性的一时喜好或偏颇,有利于在更宽泛的意义上保障不同利益立场的公民了解并参与权力运作,长此以往,其对市民民主意识的培育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动意义或将更为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