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快车道的中国地方立法逐渐由过去的经验立法转变为超前立法,立法向专业化、正规化方向发展,日益带有“法学家法”、“官僚法”的特点。[5]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如何参与立法,立法如何反映大众利益,已成为一个重要问题。现今地方立法大丰收而执法情况却相当严峻,重要原因不在于腐败,执法不公,武断专横,无视人权。“如果立法出自公民,符合公民的道德意识,那么法律的实施就不会成为大问题。”“如果不认真对待宪法规定的民主制度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立法的社会认受度不可能太高,再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和措施也不能保证法律能被有效实施;同样,立法法企图确立形式理性化的立法权结构的努力注定要失败。” [6]
据《立法法》第90条的规定,公众对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享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权利,这是《立法法》赋予民众的一项事后立法监督权。
地方立法是法治建设中一项非常艰巨也非常伟大同时也是极其难以做好的工作。正如哈耶克所说:“立法,即以审慎刻意的方式制定法律,已被论者确当地描述为人类所有发明中充满了最严重后果的发明之一,其影响甚至比火的发现和火药的发明还要深远……立法这种发明赋予了人类以一种威力无比的工具——它是人类为了实现某种善所需要的工具,但是人类却还没有学会控制它,并确使它不产生大恶。”[7] 地方立法避恶求善最根本的只有高举地方立法监督之剑。
地方立法本身是地方利益集团的表达、协调和分配机制,步入快车道的地方立法必须加强地方立法监督,确保地方立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从而建构一个良好的地方法治环境和投资环境,为此,我们建议各地方应制定《地方立法监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