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的腾飞需要完善的制度为依托,没有完善的制度,经济上的进步反而会带来社会的混乱,最终经济上的进步将会停滞。一个社会的进步应该是经济、制度、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全方位进步,一个方面的冒进是无法实现社会整体进步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经济发展、带动文化进步都是非常重要的。从我国的政治背景、法律文化出发,引入判例制度将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促进社会的整体进步上起到巨大的作用。
由于害怕所判的案子被定性为错案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受到遇到问题请示上级的传统的影响。中国法院系统内部铺天盖地的请示出现了。”
(7)法官作为操作法院权力的主体,赋予法院造法的权力实际上就是赋予了法官造法的权力;然而,笔者所言的法院造法的权力不是简单地等同于法官造法,法院造法包括法官对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的判决以及法院汇编此类案件并作为判例给予公布两个方面。
(9)参见笔者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的《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所提及的管辖权转移>一文:
(1)参见:武树臣主编的《判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积极的先例判决制度尝试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12期(5)《“判例法”质疑》,张庆旭,比较法研究, 2002年 04期
(6)《英国判例法与判例规避》,李浩,现代法学, 1995年 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