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环境是:经济上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市场经济体制,政治上我们正在建设法治国家。而这两点都要求我们建立起体现自由、平等,限制权力、实现权利自治的法律体系。那么如何才能在国内法体系的构建中实现该要求呢?我认为公私法的划分最为合适。以公私法的划分方法即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去划分法律体系不但更符合逻辑结构的要求,而且通过这种公私法的对比划分更有利于我们培育起一种对公权力进行限制、对私权利进行保护的意识。而这正是我国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更是我国法治建设所急需的。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是私权利的建设还远不及市场经济和法治的需要的问题。所以公私法的划分更有利于从理论上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和政治建设进行指导,有利于明确公权力的界限,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且有利于我国人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当然,正如马克思所提出的跨越卡夫丁峡谷的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我们应该积极地借鉴他国的经验。在西方,由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l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了巨大的经济危机,解决此问题的“社会法”开始出现,社会法是保护社会共同体利益的法,是公法私法化与私法公法化的产物,由此产生了包括社会保障、劳动法等内容在内的法律部门。社会法的出现弥补了单纯公私法划分的不足,这都为我们提供了可借鉴之路。
所以,我们应该建立起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结构,以法律的调整方法又具体地将国内法细化为公法、私法及社会法的法律体系框架,以期更好地为法制建设服务,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为法治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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