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发现:(1)收入表现为一个过程,该过程不必然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结果;利得不是管理层主动为之而是被动接受的、一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结果。收入是管理层为实现企业目标而主动经营过程的会计计量,其实现过程通常会、但不必然会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在债权无法回收或低于成本倾销时,收入无法导致企业净资产增加之结果。(2)收入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是债权中所包含的、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经济利益,收入正是债权中经济利益实现过程的反映;而利得本质上是一种结果,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结果。企业目标在于盈利的持续增加,收入正是实现该目标的必然过程,是债权利益的动态化表现。收入是债权利益实现过程的反映,包括当期已经实现的,也包括当期获得的而在今后期间将要实现的,实现方式最终表现为货币的收取。(3)收入实现的前提在于义务的履行,是义务履行后的理想结果;但利得则不会伴送着这种义务的履行,而是一种实际的结果。义务履行后会获得对应的权利,从而获得收入及其经济利益的货币化实现,这是其最理想的结果。而利得可能因为持有资产市场价格的增加、外部单位的无偿捐赠而获得,没有对应义务履行的前提。
因此,我们认为:收入是指企业为实现其目的履行义务后而获得权利中已实现或将实现的利益,该利益最终应表现为货币的收取。利得是指管理者非为主动作为的、导致主体的货币利益增加的结果,包括已经实现的和尚未实现的。
注 释:
①美国的收入概念是描述性的,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收入概念是结论性的,均认为收入是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收入概念包括利得,这是与我国及美国所不同的。
②企业也可以通过接受无偿捐赠这类不必履行义务的方式来增加企业净资产,甚至会因受到侵害而获得超过损失的赔偿。但这些都不是企业主动经营的结果,故不属于会计学上的收入。
③定金或订金法律含义不同。定金是《担保法》所规定担保方式之一。而订金仅仅是预付款,不具法律意义上的担保。但在债务人信用较差的当代中国,实务操作中订金实质上具有定金的担保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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