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大环保法制宣传力度。“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因此,要做到既要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环保责任和环保法制观念,又要增强广大环保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必须加大环保法制宣传的力度,这是强化环保执法工作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毫无疑问,如果环保法律意识和环保责任能够成为扎根于民众内心的观念,领导干部能够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维护环保行政执法,养成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那么,国家颁布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必然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2.强化环保执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去除那种将“发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在评定干部政迹方面,不能仅以经济增长数据为标准。应当建立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将领导干部对环保部门的机构建设、人员编制、财政投入等的重视程度作为环保实绩纳入领导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级、实行奖惩和干部晋升提拔的依据之一,而且应将各项考核的指标予以量化,使环保实绩考核制度明确、具体、可操作;并且应当在干部晋升提拔中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加强环保实绩考核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3.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环保法律的实现虽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国家强制,但是如果没有强制作为后盾,也很难付诸实施。因此,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法力度。具体体现为:其一,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保执法真正地硬起来。其二,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其三,在环境监理队伍的基础上,建立环境警察制度。其四,确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不仅要“站的住”,而且要“顶得住”。要联合电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铁路等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的企业要限水、限电、限贷、限运,形成一股强大的执法力量,彻底改变环保部门势单力薄、权力有限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4.加强环保执法的民主性,让环保执法充分体现民心民意。加强环保执法的民主形式就是保证环保执法的公正性,增强环保执法的透明度。它既是实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必要手段,也是贯彻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举措。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较大数额的排污费的征收等重大执法领域,设立听证程序,并建立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执法的激励机制,增强公众参与环保执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此外,全面推行环保领域的政务公开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开执法的依据、环保方面的政策、办事的具体程序、各类环保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从而实现公众对环保执法的民主监督。值得指出的是,环保部门还可以考虑建立环保执法的回访制度,多方面、多渠道征求公众对环保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5.建立有效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应建立起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环保工作的协作配合关系。我国立法机关在修改《环境保护法》和环保单行法规时,应当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环保工作上是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并在适当的时候,建立强有力的、可行的协作配合机制,具体而言,是指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解决环保执法中的“扯皮”现象。该机构的运行机制可以参考和借鉴法院的指定管辖制度。一旦遇有“扯皮”现象,由该机构指定某部门处理具体的执法事项,被指定的部门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该机构汇报有关执法事项的处理结果。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在这方面有可资借鉴的做法,如该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自然保护部之间意见不一致,则由仲裁法院依照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总之,“在处理部门关系上,我们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树立大局观念,主动协调、相互沟通、搞好服务。这样就能把各个部门充分发动起来,形成合力。”
6.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在资金上向环保工作倾斜,改变环保执法能力弱,装备差,监控手段落后的现状,增强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要重视加大对环保执法部门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重点要用于必要的执法人员培训,增加、更新必需的各种装备等方面。通过培训,使环保执法人具有相应的执法知识和能力。通过增加、更新装备来提高环保执法效率和质量。这些都能更有效地加大环保力度,完成环保执法任务。同时,要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建设和廉政建设,严把“人情关”、“金钱关”和“权力关”,杜绝环保执法人员与环境违法企业有金钱来往或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的现象,将环保执法队伍打造成一支敢作敢为,敢打硬仗,善打困难仗的强兵。对环保部门乃至各级政府的环保执法行为以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建立事前监督机制、公众监督机制和媒体监督机制,形成一种全社会的监督力量,督促环保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